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102號
TCDV,99,消債聲,102,201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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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0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戊○○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代 理 人 陳宏義律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滙豐(臺灣)(原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權 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戊○○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 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前引法條第四款中所稱「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 ,係「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 機,甚或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圖利特定債權人,核其所為, 或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意增加負擔、減少清算財 團之財產,使多數債權人無端受害,而有加以制止之必要」 (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之立法理由),自應不得認



可免其還款之責。
三、再按依實際之生活中依何證據來判斷債務人是否有「因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 ,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仍應依各個債務人主觀之內部意識 表現在外在之行為上來參酌,債務人是否確己盡其所能工作 以增加收入,並確確實實量入為出,盡力壓低所有之支出, 己負債之債務人生活上不能再自認應與一般未負債之人般可 享受同等級之生活水平,而應是僅能求得不致飢寒交迫之最 低生存水平,如債務人仍主張要與一般未欠債人同等之生活 尊嚴,不降低任何之生活水平,應非本條例立法所要救助之 人,法院如對此種債務人輕易給予免還債款之責,將會為社 會帶來不良之示範,會鼓舞他人起而效法,造成社會之動盪 ,產生欠債可以不還之錯誤觀念,當非訂定本條例之最終目 的。
四、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戊○○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 院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裁定書附卷可 考。復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自始即明知並無充分之收入以 支付卡款,以繳納最低應支付款之方式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 使用,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資料所示,該聲請人即債務 人除預借現金使用方向不明[如先後在中華民國(下同)90年 9月28日惜款40,000元、93年4月2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62,0 00元、同年12月30日之當日再借款50,000元、94年2月24日 借款100,000元、同年3月14、15、18及31日共借款110,000 元、同年5月10、17日共借款70,000元、同年6月24日貸款13 0,000元、同年7月19日借款30,000元、同年8月16日借款30, 000元,該預借使用顯非生活必要支出,聲請人即債務人又 不能指出詳細使用情形,且分別於借款後仍出入餐廳、KTV 及刷卡消費等,可見該等借款並非生活所必需]外,其部分 消費是在百貨公司、大賣場、加油站、分期購物、支付保險 、電信或餐飲費等,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在外餐飲店用餐消費 ,顯有浪費情事,且其購物之消費金額部分亦高過生活所必 需,如88年1月23、24日「全國電子」消費計29,170元、89 年12月29日「京帛服飾名館」消費6,680元、92年12月19日 「藍色調服飾店」消費7,300元等是;亦有部分支付「錢櫃 視聽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友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美體小舖股份有限公司」、「漢旌視歌唱企業有限公司」、 「金鑽庭園超市KTV」、「華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品 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浮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 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諾瓦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益銀樓」、「沖電企業有限公司」、「銀櫃KTV」、



「大都會量販店KTV音樂館」、「金瑞城銀樓」、「大順珠 寶銀樓」、「皇家KTV」、「霞客溫泉」、「熱帶嶼自助式 視聽歌唱」、「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紅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等不當或奢侈之消費(該等消費並非生活必要之支 出,且聲請人即債務人支出該等消費金額頗多),聲請人即 債務人明知對該消費或借款並無支付能力,本即應量入為出 ,節約消費,而不應該為該等消費支出或預借現金使用,致 累積欠款而至無法支付之地步,顯見聲請人即債務人並無還 款誠意,僅是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來試探是否 可免除支付欠款,此種心態更是投機取巧,心存僥倖,堪認 其確有因浪費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 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等情事一節,亦有債權人清冊、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5年、96年度各 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及各債權人提供之消費借貸明細資料 等在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 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不得 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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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瓦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體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瓦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浮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友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沖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