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77號
TCDV,99,消債清,77,201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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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辛○○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子○○
債權人 臺灣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滙豐(臺灣)(原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代 理 人 午○○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9.03.06起信用卡
      債權全數轉讓予台新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辛○○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 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 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不成立,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 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6年、97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清單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 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 有據。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 其財產僅有2001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一輛,依行政院公告自 用小客車之耐用年限為5年,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前述自 用小客車使用分別達到近9年,應己無多少殘值,再參酌本 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 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 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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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