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欣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18,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