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8號
TCDV,99,建,8,201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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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欣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18,5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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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