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66號
FYEV,91,沙簡,66,20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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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被   告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九千二百八十一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原告訂立鋼筋買賣 契約,向原告購買鋼筋,九十年四月份及同年七月兩個月之貨款計八十一萬八 千七百十九元,被告僅給付其中五十四萬九千四百三十八元,尚有二十六萬九 千二百八十一元未給付,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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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