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被 告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九千二百八十一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原告訂立鋼筋買賣 契約,向原告購買鋼筋,九十年四月份及同年七月兩個月之貨款計八十一萬八 千七百十九元,被告僅給付其中五十四萬九千四百三十八元,尚有二十六萬九 千二百八十一元未給付,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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