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2198號
TCDV,99,司促,22198,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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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19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寶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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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