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19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寶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