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046號
聲 請 人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票款事件,向本院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裁定命5日 內補正聲請狀內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惟聲請人 經合法送達後,逾期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備聲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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