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5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旌佑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旌佑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 已於99年5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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