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宜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49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998,6
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9,600元;上訴人乙○○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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