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70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茅
林來環
林福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登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2,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7,5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