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870號
TCDV,98,訴,2870,201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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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70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茅
       林來環
       林福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登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2,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7,5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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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