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6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
字第286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
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