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869號
TCDV,98,訴,2869,201006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6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
字第2869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
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1/1頁


參考資料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