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503號
TCDV,98,訴,2503,201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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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0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丙○○○
      庚○○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丁○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因複丈成果圖內容尚有疑問,應再開言詞辯論。二、再開言詞辯論之期日,俟地政機關函覆後再另行通知兩造。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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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