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固定隨屋買賣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8年度,97號
TCDV,98,簡上,97,201006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翰林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固定權等事件,被上訴人第二審所為追加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訴之聲明,另增列確認被上訴人與 系爭大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間就系爭車位成立分管契約及系 爭車位與被上訴人所有1535建物所有權不可分等內容,惟前 揭追加之訴有關「成立分管契約」、「移轉不可分」部分, 不符合前揭法律規定,顯無確認利益,自應由本院裁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毓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