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三0三號
原 告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珍
訴訟代理人 楊昇昭
被 告 永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花
訴訟代理人 林永郎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一三五號被告與亞亮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物為原告所有,並非被告之債務人即訴外人亞亮企業有 限公司所有之財產,詎被告竟指為亞亮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而聲請法院查封,法 院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一三五號予以查封,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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