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林偵字第848號)後,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決移轉本院管轄,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大海企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捌拾柒條第壹項之罪,處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甲○○受僱於三京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海企業有限公司(均址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38之1號18樓之1,下稱三京公 司、大海公司),擔任專案經理職務,負責承辦內政部空中 勤務總隊採購案之投標業務。緣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於95年 間規劃以三年期程採購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 PLB),並於95年間辦理第一期採購案,經第1、2次公開招 標,分別因未達三家廠商投標及投標廠商3次減價未進入底 價而流標,第3次公開招標由大海公司於95年12月5日,經第 1次減價以新台幣(下同)468萬元9000元得標,大海公司取 得該採購案後,向泰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倡公司)購買 其中之水中呼吸器、求救燈及求救識別帶。其後內政部空中 勤務總隊於96年4月14日公告第二期採購案招標資料,96年5 月3日第1次公開招標,僅大海公司投標,因未達法定三家廠 商投標而流標,此時大海公司及泰倡公司均有意參與後續投 標,大海公司由甲○○準備投標相關事宜,泰倡公司由其專 案經理乙○○準備投標相關事宜。詎甲○○因與乙○○交好 ,獲悉泰倡公司有意參與投標後,認為大海公司實際負責人 畢孟訓具有黑道背景,唯恐乙○○代表泰倡公司投標,會遭 到畢孟訓報負,為阻止乙○○代表泰倡公司投標,竟於上開 第二期採購案第1次公開招標後至96年5月13日第2次公開招 標前之某日,在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30號4樓之1泰倡 公司附近,向乙○○表示大海公司得標後將向泰倡公司採購 部分產品,要求泰倡公司放棄投標,且提及畢孟訓有黑道背 景,如斷他財路,他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甚至會斷手斷腳 等語,使乙○○心生畏懼,併考慮備料不及因素,而未代表
泰倡公司參與投標,上開第二期採購案第2次公開招標,仍 僅大海公司投標,因未附型錄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流標, 第3次公開招標亦僅大海公司投標,經3次減價後,由大海公 司以底價607萬元得標。
二、案經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政風室移送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證人畢孟訓、丙○○ 、江定邦、乙○○於偵查中之供述,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 均未於本件言詞辯論終前就證據能力方面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未發現有何違法不當或瑕 疵,認為均適當得作為證據使用,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及被告大海公司雖均否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犯行,被告甲○○辯稱泰倡公司於大海公司取得96年投標案 後,對大海公司進行鎖貨,伊與乙○○聊天時,才斷斷續續 告訴乙○○說若擋到畢孟訓財路,他什麼事都做得出來,甚 至會斷手斷腳,伊沒有恐嚇的意思,係基於好意保護乙○○ ,要求乙○○不要鎖貨云云;被告大海公司則以該公司及畢 孟訓均不曾向乙○○為恐嚇行為,也不曾透過甲○○向乙○ ○為恐嚇行為,甲○○與乙○○對話內容,該公司均不知情 等語置辯,惟查:
(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於95年間辦理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 緊急發報機(PLB)第一期採購案,經第1、2次公開招標 ,分別因未達三家廠商投標,及投標廠商經3次減價未進 入底價而流標,第3次公開招標由被告大海公司於95年12 月5日,第1次減價以468萬元9000元得標。另96年間上開 設備第二期採購案,於96年5月3日第1次公開招標,僅被 告大海公司投標,因未達法定三家廠商投標而流標,96年 5月13日第2次公開招標,仍僅被告大海公司投標,因未附 型錄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流標,第3次公開招標亦僅被 告大海公司投標,經3次減價後,由被告大海公司以底價6 07萬元得標之事實,有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97年12月9日 空勤秘字第09700074472號函附95年間飛行人員個人求生 設備及緊急發報機採購案招標文件(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48號卷七全卷)、97年12月16日空 勤秘字第0970008117號函附95年間飛行人員個人求生設備 及緊急發報機採購案招標文件(見同上偵字第848號卷八 全卷)在卷可稽。
(二)三京公司及被告大海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畢孟訓,被告甲 ○○於95、96年間係受僱三京公司及被告大海公司擔任專 案經理,負責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業務,包括航空器維修 、飛行人員個人裝備買賣、教育訓練、救難直昇機銷售, 並參與該總隊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採購案, 且負責與泰倡公司乙○○聯絡。被告大海公司於95年間取 得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 第一期採購標案後,被告甲○○曾向泰倡公司購買部分個 人求生設備,96年間被告大海公司取得第二期採購標案後 ,仍由被告甲○○向泰倡公司詢價,但被告大海公司認為 泰倡公司報價不合理,遂另覓貨源等情,業據證人畢孟訓 (見同上偵字第848號卷一第42、46、2 13、219頁)、丙 ○○(見同上偵字第848號卷一第61至63頁、第66頁、卷 二第49頁)、江定邦(見同上偵字第848號卷一第91至95 頁)分別於偵查中證述無訛。證人畢孟訓係三京公司及被 告大海公司實際負責人,證人丙○○為被告大海公司登記 負責人,並曾擔任三京公司經理,證人江定邦為三京公司 副總經理,所供與上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個人求 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第一、二期採購標案招標文件相符, 尚堪憑信。
(三)證人即泰倡公司專案經理乙○○於偵查中先後證稱「(問 :知否內政部空勤總隊於95年間辦理PLB及機工長裝備採 購案?)知道,係由公共工程採購資訊得知該訊息」、「 (問:泰倡公司有否參加該採購案投標?泰倡公司有無領 標單?)原本泰倡公司有計畫要參與投標,投標前大海公 司甲○○希望泰倡公司針對此標案能擔任大海公司的供應 商,泰倡公司在該標案提供水中呼吸器及個人求救燈及求 救漂帶,有請我報價」、「(問:為何泰倡公司後來沒有 參與該案的投標?)因為我剛到這個行業,我是95年6月 才到任,所以我基於往後的合作關係,才會未去投標,此 決定是由我公司的總經理決定的,我有將此情況報告給公 司高層長官,上面要我自行決定該如何進行」、「(問: 之前在空勤隊接受訪談中,有提到大海公司的員工要求你 不要參與投標,並且有恐嚇情事,真有此事,請陳述?) 在參與投標前我有與曲先生提到泰倡公司要計畫參與PLB 的標案,在洽談的過程中,也許曲先生有開玩笑提到一些
事情,但因為時間已久遠,我已經忘記他當初講了什麼, 我也忘了他當初轉述畢先生要他轉述的話了,口氣我也忘 了」、「(問:泰倡公司有無參與96年間空勤隊PLB及求 生衣採購案?)沒有,也沒有領標。但大海公司甲○○一 樣要我不要投標,擔任大海公司的供應商,當時一樣要求 泰倡公司提供水中呼吸器及個人求救燈及求救漂帶,這三 樣品名及價格都與95年的標案是一樣的,只有數量上的差 別」(以上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4047 號卷第282、283頁)、「(問:甲○○是否在大海公司上 班?)我確定他在大海公司上班,當時在大海唯一的窗口 就是他,我以前就認識他了,95年的案子當時他說他們公 司得標應該不是問題,當時我們中午常常會在公司附近見 面,喝咖啡或吃飯,他有提到95年的案子希望我們公司幫 忙供貨,條件就是依一般的商業行為,我們報價給大海, 由他們去投標,報價就一般的商業行為,我們報價給大海 ,由他們去投標,報價就只有一張報價單,裡面有寫產品 名稱」、「(問:你於政風室時有提到被他們不當言詞恐 嚇?)我不知道他們是不是開玩笑,曲說我們只要負責供 貨就可以,不要進場,你們進場也不可能得到或可能被斷 手斷腳,當時我心理上就會害怕,我有跟我們總經理費方 中講,但沒有講到這段,費就說我是專案經理,要怎麼做 就怎麼做,沒有關係,這是95年的案子的情況,96年的案 子他們也是要求我們供貨,跟我們說是先前的續貨案,我 們總經理也知道,所以也沒有去投標」、「(問:96年的 案子你與何人談?)只有與曲談而已」、「(問:為何既 競爭又合作?)一來曲對我說過那些話我會害怕,二來是 該標案我們代理的沒有需求單位的這些產品,因為有不確 定因素,想只要有人跟我們買就可以了」、「(問:95、 96年度你們沒有去投標最主要原因為何?)因為曲講的那 些話是主要原因」、「(問:你為何對曲所說的話擔心? )我大概也是會怕受到傷害,因為曲有說過畢的背景,畢 有當過空少及黑道的背景,曲半開玩笑說過畢帶現金到泰 國給陳先生(陳啟禮),說陳先生要錢」、「(問:96年 度你們沒有去投標最主要的原因為何?)因為曲講的那些 話是主要原因」(以上見同上他字第4047號卷第292至294 頁)、「(問:96年你們公司為何沒有去標?)也是與95 年標案一樣情形,我們只能提供部分品項」、「(問:96 年標案你們是否遭到恐嚇?)這是甲○○在96年的20套標 前有跟我提到這些話,提到畢孟訓有黑道背景,但是否有 說過斷手斷腳我不記得了,甲○○告訴我這些的目的在我
想是他們不要我們進場,只要繼續供貨就可以了」、「( 告知甲○○稱是96年標後才說過有黑道背景之事,問:有 何意見?)96年沒有去投標原因是因為甲○○說過畢孟訓 有黑道背景,我會害怕才沒有去投標,應該是在標前說的 。我當時確實是心生害怕才沒有去投標的」(以上見同上 偵字第848號卷第209、210頁),均指陳被告甲○○所為 上開言詞,係泰倡公司未投標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 個人求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採購案之主要原因。(四)證人乙○○於偵查中固係斷續指陳被告甲○○上開言詞內 容,且未供明詳細時間,但其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 審理時已明確證稱伊擔任泰倡公司專案經理,負責內政部 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96年採購 案,被告甲○○係於96年5月17日該採購案第2次公開招標 前,向伊提及上開言詞,以前伊與被告甲○○常利用中午 休息一吃飯、喝咖啡,都在伊公司附近,伊多少會感到有 些害怕,但伊公司有一些貨來不及準備,所以才沒有去投 標。大海公司標得上開採購案後,泰倡公司並沒有聯合美 商TRANSAERO公司北亞區經理楊世泓對大海公司進行鎖貨 等語。本院認為以證人乙○○與被告甲○○當時交往情況 (雙方均承認交往密切),證人乙○○於偵查及審理中之 供述,已基於雙方情誼多所迴護,所供泰倡公司未投標內 政部空中勤務總隊96年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 第二期採購案,被告甲○○上開言詞,致其心生畏懼及泰 倡公司備貨不及,均為原因等情,應屬可信。佐以被告甲 ○○於偵查中供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95年飛行員個人求 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採購案,大海公司原向美國廠商購買 ,因時程過長,而向泰倡公司購買,泰倡公司也有代理權 ,乙○○告訴伊,泰倡公司也有同樣產品,會投標96年的 採購案,伊將此訊息告知老闆畢孟訓,畢孟訓要伊向泰倡 公司說,第一年採購案已向泰倡公司購買,往後採購案也 會向泰倡公司購買,乙○○說泰倡公司也希望投標,伊當 時表示希望泰倡公司不要出來投標,會有一些產品向泰倡 公司採購(見同上偵字第848號卷二第193頁);另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其曾告訴證人乙○○若擋到畢孟訓財路,他什 麼事都做得出來,甚至會斷手斷腳等語,益徵被告甲○○ 應係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96年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緊 急發報機第二期採購案96年4月14日第1次公開招標後至96 年5月13日第2次公開招標前之某日,在台北市松山區○○ ○路○段130號4樓之1泰倡公司附近,向證人乙○○表示被 告大海公司得標後將向泰倡公司採購部分貨品,並提及畢
孟訓有黑道背景,如斷他財路,他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 甚至會斷手斷腳等語,其目的在於阻止證人乙○○代表泰 倡公司投標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96年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 及緊急發報機第二期採購案。
(五)本件被告甲○○向證人乙○○提及畢孟訓有黑道背景,如 斷他財路,他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甚至會斷手斷腳等語 ,其目的既在於阻止證人乙○○代表泰倡公司投標內政部 空中勤務總隊96年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第二 期採購案,自係執行被告大海公司投標該採購案之業務, 且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被告甲○○上開言詞,足使證人 乙○○心生畏懼,致其意思決定自由受有妨害,縱認被告 甲○○與證人乙○○當時交情良好,意在提醒證人乙○○ 注意畢孟訓之背景,但其於上開採購案第2次以開招標前 所為上開言詞,確已致證人乙○○心生畏怖,放棄代表泰 倡公司投標之意願,仍難謂無施脅迫使廠商不為投標之意 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及被告大海公司所辯均係 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甲○○前揭因執行被告大海公 司業務而為強制圍標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強制圍標罪, 被告大海公司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該罪之罰金。爰審酌 被告甲○○尚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因任職被告大海公司擔任專案經理,負責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96年飛行員個人求生設備及緊急發報機 第二期採購案之投標,意圖使泰倡公司不為投標,而向泰倡 公司承辦該採購案之專案經理乙○○提及大海公司實際負責 人畢孟訓有黑道背景等語,致乙○○心生畏懼因而放棄代表 泰倡公司參與投標,行為雖然可議,且危害政府採購制度之 公平、公開性,但其與乙○○交往密切,動機非惡,乙○○ 未代表泰倡公司投標,不純因被告甲○○上開言詞所造成, 尚有備料不及之因素,被告犯罪情節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 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當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承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事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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