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451號
TCDM,99,訴,451,2010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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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法扶)
被   告 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298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共叁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含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十罪(其中編號4 、10為累犯),另犯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主文(含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壹捌公克、零點壹零零公克、零點零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及扣案之包裝袋叁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 罪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 字第43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7年12月10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 有、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取差 價利潤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為 聯絡工具,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予己○○(詳如附表一所載)。嗣於98年12月16日 ,警方於附表二編號11所示時、地查獲己○○後,己○○於 警詢時主動供出其係撥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向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就警 方提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作業譯文報告 表,具體陳述如附表一所示3 次毒品交易之經過,警方始查 悉上情。
二、己○○(綽號小宣,起訴書誤為另有綽號「阿妹」、「小玉



」)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 277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 日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8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取差價利 潤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聯 絡工具,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張華龍、丁○○、林金樹、謝銘原(詳如附表二所 載)。嗣因警方依法對己○○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查悉謝銘原於98年12月 16日20時2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己○○所使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通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故前往渠等約定之交易地點即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19 8 號對面之菲力貓電子遊戲場附近埋伏,於同日20時39分許 ,見到謝銘原駕駛車牌號碼OH-9555 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該遊 戲場門前之路旁,己○○則步出該遊戲場並進入該自小客車 副駕駛座,進行毒品交易,警方立即上前逮獲正在進行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之己○○謝銘原,並扣得己○○ 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1 8 公克、0.100 公克、0.040 公克)、供己○○聯絡附表二 編號4、10 、11所示毒品交易使用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謝銘原甫交付予己○○之購買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暨謝銘 原所有之現鈔1000元。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經比較被告己○○於警 詢時關於指訴其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向被告丙○○購買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陳述(卷皮編號4 之警卷第14-1 6 頁、卷皮編號7 之警卷第31-39 頁),與之後其於本院 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之內容(本院卷第89-94 頁),可 知被告己○○先後所述互核一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例外得為證據之要件不符,故被告己○○於警詢時 關於指訴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向被告丙○○購買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陳述,對於被告丙○○而言,無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一所載犯罪事實之證據。(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被告丙○ ○及指定辯護人林佐偉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除爭執同 案被告己○○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外,對於本案偵 查卷內之其他人證、書證,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被告己○ ○及指定辯護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戊○○對於本案偵查卷 內之全部人證、書證,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被告2 人及指定辯護人林佐偉律師、本院 公設辯護人戊○○對於卷內之人證、書證(不包括前段無 證據能力部分),亦未聲明異議,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 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另經本院審酌卷內各該人員陳述時之 情狀,均查無被違法取供或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相關 書證亦查無違法取證或造假虛捏之情事,以之作為本案之 證據,皆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卷內 人證、書證均得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固坦認其於98年10月28日下午5 時25分許、 同年月29日下午7 時34分許、同年月31日下午3 時40分許, 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己○○通話,但矢 口否認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辯稱:①98年10月28日被告己○○是打電話給伊,表示她 有4500元,問伊要否一起合買毒品,且要伊去忠孝路載她, 伊表示沒有錢,但仍至忠孝路載己○○,伊等並非在關公廟 碰面,伊載己○○到臺中市○○路與新平路附近,己○○下 車到藥頭所駕車輛旁,那時候是晚上,伊沒有看清楚車輛的 型式,顏色接近黑色,己○○進入該車後,3 、5 分鐘後就 下車,己○○說藥頭叫老大,該次己○○向藥頭買4500元的 甲基安非他命,後來伊又載己○○臺中縣太平市己○○之 住處,在途中己○○就有說要分一點給伊,所以伊載己○○ 回住處時,己○○就從向藥頭買來的分裝袋所裝的甲基安非 他命,直接倒一點點到己○○本身就有的空袋子,將那一點 點的甲基安非他命請伊,後來伊帶回家後才以玻璃球燒烤施



用。起訴書所載關公廟地點是10月28日的前幾天,己○○打 電話叫伊拿玻璃管去借她,伊借她玻璃管後就離開。②己○ ○於98年10月29日上午有至伊育賢路之住處找伊,她說要去 跟藥頭拿藥,但錢不夠,要伊合資,可以買比較多,伊即將 身上僅有的2500元交給己○○,之後己○○去找藥頭買甲基 安非他命,但等很久都沒有回來,伊就用家裡的市內電話打 她的手機,叫她快點回來,己○○問伊有沒有磅秤,伊說沒 有,後來己○○就帶著磅秤、吸管跟她買的甲基安非他命到 伊家,並且秤25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後又改稱:當天 伊與藥頭剛好在證人甲○○家裏,被告己○○要來向藥頭購 買毒品,證人甲○○即叫伊去帶被告己○○上樓。③98年10 月31日伊有與己○○約在宜興國小,並交2000元給己○○, 要與己○○一起去買甲基安非他命,在電話中伊只跟己○○ 約說要在宜興國小等,因為伊跟己○○電話聯絡都只是要向 她買甲基安非他命,所以她知道是要跟她買藥,後來,於當 日晚上7 、8 時許,己○○到宜興國小交給伊2000元之甲基 安非他命1 包。④伊已入監執行,不可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給被告己○○云云。經查:被告己○○如何於附 表一所示時、地,先後向被告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過程,業據被告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結證 綦詳,且有被告己○○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 號之通訊監察作業譯文報告表在卷可佐(卷皮編號7 之警卷 第41-44 頁)。且:
(一)關於附表一編號1 部分:
1、被告2 人之通話譯文如下:(被告己○○代表A ,被告丙 ○○代表B )
【98年10月28日下午05時25分08秒】 A:你在那裡
B:我在你家附近呢
A:你在你大仔那裡哦
B:我在你家附近家樂福這裡啦
A:我現在在旱溪呢
B:ㄚ怎樣
A:拿東西丫
B:你要拿東西哦
A:嗯丫
B:你要拿多少
A:他一半多少
B:一半哦,你現在漲價了你知道嗎?
A:漲價不拿了啦




B:不然你多少要拿,我在講講看
A:他半錢多少,他一錢四千五嘛(按己○○於本院審理時 表示此處之「一錢」應係「半錢」,譯文有誤) B:這裡可以這樣算啦
A:四千嘛
B:四千哦,好啦,等一下打給你
A:好啦一下子就打給你了啦
【98年10月28日下午05時27分39秒】 A:改一個好了啦
B:我聽不懂啦
A:喂,改買一個啦
B:一顆哦,妤好,好啦,我要過去了啦,我等一下打給你 【98年10月28日下午05時40分01秒】 B:你在那裡啦
A:我回家拿單子啦,法院又寄單子來了
B:我現在家樂福啦
...
A:我在旱溪啦,我在我媽這附近啦,法院又寄單子來了 B:那個先慢點處理啦,我跟人家說好了呢
A:我知道啦,等一下打給你啦
B:等一下多久,你要回來這裡嗎?
A:要幹嘛
B:你不用帶球球嗎?
A:你自己帶啦
B:我還要回家呢
A:我也要回去家裡啦
B:等一下打給我哦
【98年10月28日下午05時53分54秒】 A:等我一下,我回家拿錢啦
B:你要回去那裡
A:嗯丫,我又沒帶錢出門
B:你要回那裡拿
A:太平丫
B:要在那裡相等啦
A:他人在那裡,路邊哦
B:嗯,你看要在那裡相等啦
A:等一下打給你啦
B:等一下多久啦,你叫他等一下啦
A:我現在回家拿錢
B:我回去旱溪等你啦,廟那裡啦,上次廟那邊啦



A:好啦,你要帶「球」哦
B:有啦
【98年10月28日下午06時26分00秒】 B:等到很不爽了啦,你要多久啦
A:我在路上了啦
B:關廟這裡啦,我大仔都走了,你是要多久啦 B:我現在在關廟這裡啦
A:後門嗎?
【98年10月28日下午06時36分35秒】 A:你在那裡
B:就跟你說在頂街這裡ㄚ
A:我到了丫
B:我沒看到你丫
A:學文廟後面ㄚ
B:關廟啦,跟你說幾點了,上次那裡丫
A:好
2、而就上開通話內容,證人己○○於偵查中係證稱:「(問 :你為何知道丙○○有賣毒品?)他看我老公在關,我沒 有錢,他有丟安非他命給我,因我老公的朋友都有在施用 毒品,所以他丟安非他命給我看有什麼人要買。」、「( 提示98年10月28日下午5 時25分至6 時36分間之譯文,問 :內容何意?)這通是我打給丙○○,我問他人在哪裡, 我是要跟他拿安非他命,他說他在我家附近,我說你在你 『大的』那裡喔,他的『大的』就是一個老人家,他還有 一個朋友『紅軍』,都是供給他毒品的人,丙○○說他在 家樂福那裡,我說我現在在旱溪,我要拿東西,丙○○問 我說要拿多少,我問丙○○說『一半』是指一錢的一半要 多少,丙○○就開4000元給我,他每次都說漲價,我就跟 他說漲太高我就不拿了,丙○○問我不然多少我願意拿, 我跟他都會討價還價,因我拿給別人都只賺500 、1000元 ,所以我都會跟他講很多電話再跟他交易。我就跟丙○○ (問)半錢多少,順便問他一錢多少,我要比較看看差多 少錢,我就是問丙○○說他的貨源半錢是多少,是半錢 4500嗎,譯文裡面『1 錢4500』是打錯的,我是問半錢, 丙○○本身也跟我一樣去跟別人拿再賺差價,他後來也是 有一個老大丟東西給他,丙○○再丟東西給我讓我先去賣 ,等賣完收到錢後再把錢給他,丙○○跟我開半錢的價格 有時開4000元有時開4500元。後來我跟丙○○討價還價說 4000元可以嗎,後來他說『4000喔,好啦,等一下打給你 』,後來我又打給丙○○,跟他說買1 錢好了,因半錢40



00元與1 錢7000元差了1000元,他說好,我要過去了。我 們電話中都說『一顆』意思是小小的一塊的量,不是真的 有一整顆的量。電話中『球球』的意思就是玻璃管,就是 有時候去怕他們拿假貨來,就會帶玻璃管測試。後來在當 天下午5 時53分丙○○打給我是他要拿東西來賣給我了, 我們約在關公廟,我在關公廟的廁所試是否為安非他命, 試出來品質沒錯就拿錢給他,這次是用4500元向他買半錢 的安非他命1 包。」等語(卷皮編號2 之偵查卷第123 頁 );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伊於偵查中就附表一編號1 所載毒品交易之陳述是正確的,且警察、檢察官於偵查中 並未叫伊一定要指出是被告丙○○,亦未以強暴、脅迫或 其他不正方法要求伊如何供述,均是出於自己之自由意志 所為,因為譯文都很明顯,伊才會供出毒品來源是被告丙 ○○等語(本院卷第90頁背面、第93頁),先後陳述不僅 並未兩歧,且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確實是被告己 ○○向被告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所 證更與上開譯文內容之語意相符,堪信被告己○○此部分 之陳述,合於事實,堪予採信。
3、被告丙○○雖以前開辯解①置辯,但被告己○○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結證稱:伊未曾與被告丙○○合資購 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卷皮編號2 之偵查卷第 125 頁、本院卷第91頁),且依上開譯文,被告2 人對話 之語意顯然係:被告己○○要向被告丙○○拿取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並詢問能否以半錢4000元之價格購得, 而被告丙○○則應允要代為向其上手詢問,之後,被告丙 ○○確有向其上手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被 告己○○,且被告己○○亦回家拿錢,將價款交給被告丙 ○○,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被告2 人要合買或被告己○○邀 同被告丙○○合資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形, 被告丙○○又未能就此部分辯解方合實情提出任何證據以 佐其說,所辯自無足取。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2 部分:
1、被告2 人之通話譯文如下:(被告己○○代表A ,被告丙 ○○代表B )
【98年10月29日上午07時34分43秒】 A:你要賣我分裝幹嘛
B:那個到時來在說啦
A:如果太薄我不要跟你買哦
B:你來在說啦,現在講這個幹嘛
A:有了嗎?




B: 電話中不要講啦,有啦
A:什麼時侯
B:10點10分就有了啦
【98年10月29日上午08時31分37秒】 A: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B:不要在拖了啦
B:時間很趕呢
A:我才剛回家呢
B:我很早就跟你講好了
A:我有衣服要洗丫
B:你在弄下去就中午了,不可以這樣啦
A:在一個小時就好了
B:不可以啦,你先來處理完啦,我很趕呢
A:你磅秤要買嗎?
B:沒有,你先帶來借我
A:帶過去在帶回來哦
B:嗯
【9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8分11秒】 A:我沒在洗了,在傳你的東西了
B:你聽我說,你沒快一點,萬不里,他提早回來,強碰, 我才叫你快一點處理啦
A:你說你老婆哦
B:對啦
A:好啦
B:快啦
【9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4分52秒】 A:我要到了,你可以下來了
B:你直接走來電梯
A:等一下還沒,我還在旱溪這裡
B:快
A:快到了
B:涼仔要帶
【98年10月29日下午3時12分58秒】 A:你在那裡,我先拿2500給你
B:我在你家附近呢
A:我在菲力貓啦
B:我等一下才過去
A:我先拿「黑路仔」的錢2500給你,我怕我賭博,賭完 了
【98年10月29日下午10時44分22秒】



A:等一下你還有要拿給我嗎?我等一下錢拿給你,等一下 要出去了,要拿給人了,你還有嗎?還有要銷嗎? B:有丫
A:整個的哦,我等一下要銷整個人給人家哦
B:我知啦,重點是多少啦
A:5000啦,我都賺500 ,1000而已,不然要賺多少,不然 有人會跟我拿1 萬嗎?
B:嗯,你什麼時侯要跑
A:我現在要回去家裡拿給人了ㄚ,你的身上也沒那麼多ㄚ B:小聲一點啦,我現在在「紅軍」這裡
A:你等一下拿一錢給我ㄚ
B:你等一下轉過來這裡ㄚ
A:一樣三天哦
B:過來在說啦
A:我不要去紅軍他家啦,你拿下來給我啦
B:我會拿去給你啦,你到了打電話給我
A:我晚點在打給你
B:好啦
2、而就上開通話內容,被告己○○於偵查中係結證稱:「( 提示98年10月29日上午7 時34分至上午10時54分譯文,問 :內容何意?)因他常把分裝的東西給我,造成我東西不 夠給別人,所以我打電話給他叫他不要賣分裝的給我,1 錢的就裝成一包給我,還有太薄的我也不要,因別人會罵 。我有問他現在有東西嗎,他說有,電話中不要講,我就 問他什麼時候,他說10點10分就有了。所以上午10時54分 我又打電話給他,說我快到他家了,他家在太平菲力貓旁 邊進去他老婆的家,那棟好像叫太子殿,我不知道有無記 錯,我沒有在記地址,我叫他下樓開門,因電梯要刷卡, 他叫我快一點他已經在電梯了,因為他家樓下旁邊有便利 商店,他叫我順便買飲料過去,這次我向他買1 錢的安非 他命,1 錢的7000元先欠,這次有交易成功。在當天下午 3 點我又打電話給丙○○,就是要把已經賣給別人取得的 錢2500元先交給他。」、「(提示98年10月29日晚上10時 44分至11時36分譯文,問:內容何意?)我打電話給丙○ ○問他等一下有沒有要拿安非他命給我,他說有,等一下 他拿給我。因為在這通之前他先丟安非他命給我。我講的 5000元應該是我先前跟他拿安非他命欠他的錢要還他的。 我有跟丙○○說等一下拿安非他命給我,丙○○說叫我騎 機車轉過去他住的地方,我說『一樣3 天喔』,意思是說 先拿東西,然後三天後再還他錢,他說過來後再說,我就



去他那邊了。...」等語(卷皮編號2 之偵查卷第124 頁);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伊於偵查中就附表一編號 2 所載毒品交易之陳述是正確的,且警察、檢察官於偵查 中並未叫伊一定要指出是被告丙○○,亦未以強暴、脅迫 或其他不正方法要求伊如何供述,均是出於自己之自由意 志所為,因為譯文都很明顯,伊才會供出毒品來源是被告 丙○○,該次之價款已全部清償完畢等語(本院卷第90頁 背面、第93頁及背面),先後陳述不僅並未兩歧,且就附 表一編號2 所示時、地,被告己○○供稱:是伊向被告丙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先賒欠價款7000元 ,但於當日稍晚即分別清償2500元、5000元等語,更與上 開譯文內容之語意相符,堪信被告己○○此部分之陳述, 確屬實在,足以採信。
3、被告丙○○雖以前揭辯解②置辯,並聲請傳喚證人甲○○ 欲佐其說。但被告丙○○本身就此部分之辯解,已先後兩 歧;另依被告2 人於98年10月29日之上開通話內容,可知 渠等對話之語意應係: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被告己○○,被告己○○則交付價款予被告丙○ ○,並非在談論2 人合資購買之事,且是被告己○○交付 2500元、5000元給被告丙○○,而非被告丙○○將2500元 交給被告己○○去向藥頭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被告丙○○此部分所辯,更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齟齬。又 證人甲○○到庭結證稱:伊有1 次曾陪同被告丙○○至菲 力貓遊藝場找被告己○○拿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但 伊沒有看到交付經過,亦不知被告2 人之間是否在交易毒 品或有無合資或關係為何,伊沒有印象曾有藥頭在伊住處 賣毒品給被告己○○,對於被告丙○○在伊住處有無接到 被告己○○之來電,亦不清楚等語(本院卷99年5 月19日 審判筆錄第7-14頁),顯與被告丙○○嗣後改稱:98年10 月29日係被告己○○至證人甲○○家向藥頭購買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全然不合。被告丙○○此部分之辯 解,要無足取。
(三)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
1、被告2 人之通話譯文如下:(被告己○○代表A ,被告丙 ○○代表B )
【98年10月31日下午03時40分40秒】 A:我晚點要拿一個
B:好丫
A:等一下我打電語給我朋友問看看
B:對啦




A:剛才的事,你剛才電話關機
B:在睡覺啦
A:7 千5
B:那個不可以先扣啦
A:不然你找你老闆丫,不是都一樣
B:沒有啦,那個我明天在跟你處理掉就好了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98年10月31日下午04時50分50秒】 A:現在要怎麼處理,叫你朋友過來丫
B:等一下,我馬上聯絡,等一下打給你,你說的那樣嘛 A:對丫,一個
B:好
【98年10月31日下午05時20分25秒】 A:喂要去那裡試
B:哦,看怎樣我就跟你說了,你不用這個啦,你緊張什麼 A:哦
【98年10月31日下午05時48分12秒】 A:重點是要怎麼試啦
B:半個小時
A:怎麼試丫,不然你先拿給我
B:沒啦,我老闆要直接過來啦,半個小時後我會去風尚等 你啦
A:風尚
B:東平路上的風尚
A:我不知道啦
B:你朋友知道路嗎
A:在那等
B:東平風尚
A:可是我要拿去收錢呢
B:你叫他過來ㄚ
A:他就懶的騎過去丫
B:他錢會給你就好了,現在很怎樣啦
A:你可以給跟他拿嗎?我先拿一半給你,我身上5 千多 B:我怕被罵,你要回家的路上不是有一個三角的加油站 A:嗯
B:左轉就是東平路了,一個里左右就是風尚了 A:你是說夜市那邊哦,重點是要怎麼試,要去那裡試 B:你不用擔心啦
A:你那個有開車哦,你有球仔哦
B:電話中不要說這個啦




A:你有球球嗎
B:講那麼多幹嘛
【98年10月31日下午05時48分12秒】 A:我還在吃東西呢
B:怎麼可能
A:你跟誰
B:我哥啦
A:你什麼時侯可以過來,你可以過來一點嗎
B:那裡
A:忠孝路
B:人家要從台中進來,你又要叫他會去台中
A:在那裡
B:東平路風尚,我打電話花了好幾十了
A:一半的錢在我朋友那邊,很煩,妤啦,你等我啦 【98年10月31日下午06時31分41秒】 B:你朋友那個
A:要過去跟他收錢
B:人家,我先拿我的的啦,人呢
A:在家裡啦
B:我過去跟他收錢有什麼不可以
A:不可以,腳就變你的了
B:腳還是你的丫!跟我有什麼關係
A:你又不認識他,你身上多少
B:一半ㄚ,我又跑去忠孝路就天黑了啦
A:夠重嗎
B:電話裡面不要講一些有的沒有的妤不好,我講幾次了 A:我買你的就好了
B:不可啦
A:我身上就不夠錢
B:丫你現在是莊笑尾哦
A:我朋友不過去有什麼辦法
B:他住那裡
A:市內啦
B:你早說嘛
A:你來載我丫,我先跟人借,拿一拿我再去跟他收就好了 B:在那裡
A:忠孝路啦
【98年10月31日下午08時20分31秒】 B:你在那裡
A:旱溪啦




B:你沒迴轉回來哦,我在這裡等你呢
A:你來找我啦
B:你在旱溪幹嘛
A:沒有
B:你在那裡
A:旱溪新天地啦
B:我騎機停的那邊丫
A:你在那邊幹嘛
B:我等你丫
A:你起瘋哦
B:宜興國小啦
A:在那
B:新平路宜興國小啦
A:之前你朋友「阿賢」那邊哦
B:對
2、而就上開譯文,被告己○○於偵查中係結證稱:「(提示 98年10月31日下午3 時40分至8 時20分譯文,問:內容何 意?)我打給他說我晚上要拿1 錢,他說好,因我錢不夠 我要跟別人合拿,所以我要打電話給朋友看看有沒有人要 跟我合夥,丙○○說他剛才在睡覺,我說7500,因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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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