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09號
TCDM,99,訴,309,201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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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成蔭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第一八九一一號、第二
0一一七號、第二0一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槍叁支、子彈共玖拾顆及手槍拆解組件壹件,均沒收;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犯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槍叁支、子彈共玖拾顆及手槍拆解組件壹件、如附表二所示之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均沒收;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甲○○犯未經許可寄藏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三改造手槍壹支及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子彈共叁拾肆顆,均沒收。又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大麻植株陸株(各驗餘淨重壹點貳壹壹公克、零點肆玖捌公克、叁壹點壹捌壹公克、肆壹點零柒陸公克、肆叁點伍陸柒公克及伍零點貳捌玖公克)及大麻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三改造手槍壹支及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子彈共叁拾肆顆,均沒收;扣案之大麻植株陸株(各驗餘淨重壹點貳壹壹公克、零點肆玖捌公克、叁壹點壹捌壹公克、肆壹點零柒陸公克、肆叁點伍陸柒公克及伍零點貳捌玖公克)及大麻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乙○○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之大麻植株陸株(各驗餘淨重壹點貳壹壹公克、零點肆玖捌公克、叁壹點壹捌壹公克、肆壹點零柒陸公克、肆叁點伍陸柒公克及伍零點貳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丙○○甲○○係男女朋友關係,另乙○○與案外人游佩禎 亦為男女朋友關係,甲○○游佩禎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 日起共同在臺中縣大肚鄉○○路○段七十巷三弄八之三號四 樓及五樓加蓋鐵皮屋賃屋居住,詎丙○○甲○○乙○○ 竟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一)丙○○明知其友人即案外人鄭友淯(後於九十八年六月十 四日死亡)於九十八年三月間某日,在上開甲○○位於臺 中縣大肚鄉○○路○段七十巷三弄八之三號五樓租屋處所 交付,用以抵償前所積欠其債務之黑色手提袋一只內所放 置如附表一所示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 槍、改造手槍及可供槍砲使用之制式子彈、非制式子彈及 槍支主要組成零件,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 槍砲彈藥,另其內同時放置玻璃球吸食器二個及內含甲基 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未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依法均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槍、彈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同時予以收受而非法 持有之,並旋即將上開編號一、二槍枝、如附表一編號四 至七所示子彈、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上開改造手槍拆解組 件、內置上開玻璃球吸食器二個及殘渣袋一包(內含甲基 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二四九公克)等物之黑色手提袋一 只藏放於甲○○上開租屋處四樓之客房內,另經甲○○知 悉同意後,將上開編號三槍枝及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子彈 五十一顆藏放在甲○○上開租屋處之個人房間內。(二)甲○○明知丙○○於九十八年三月間某日所取得之上開編 號三槍支及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子彈五十一顆,分屬可發 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可供槍砲使用之制 式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彈藥,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仍基於寄藏槍、 彈之犯意,於丙○○收受上開槍、彈後某日,受丙○○委 託,同意丙○○將上開槍、彈藏放於其上開租屋處之個人 房間內,而予以寄藏保管之。
(三)另丙○○明知其友人鄭友淯於九十八年三月間至同年六月 十四日鄭友淯死亡前之某一不詳時日,在甲○○上開租屋 處五樓鐵皮屋內所交付,委託其代為寄藏保管之如附表二



所示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非制式金屬彈殼、金屬槍身、金 屬上槍機蓋、金屬滑套、金屬槍管及金屬彈匣等物,分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及槍砲彈 藥之主要零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 仍基於寄藏上開子彈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予 以收受而寄藏於上開五樓鐵皮屋內
(四)乙○○甲○○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第二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持有,竟 仍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大麻之用,而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犯意聯絡,由乙○○先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自某 年籍不詳之女性友人「簡晏儒」處取得大麻種子六顆後, 先行將大麻種子種植於盆栽內,並於九十八年三月間某日 ,經甲○○同意後,將已生長成幼苗之大麻盆栽六株搬移 至甲○○上開租屋處之五樓鐵皮屋內照顧,期間則由乙○ ○、甲○○輪流澆水,並由乙○○將上開大麻盆栽自上址 五樓之陽台處移至曬衣間屋內,而於其等澆水後均予上鎖 ,避免他人知悉,且由乙○○於九十八年七月初某日,在 上開種植大麻盆栽處所裝設照明燈,藉以供給光線,培育 大麻成株,以便日後摘取其葉片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施用 ,而共同栽種上開大麻植株六株(各驗餘淨重詳如理由欄 所示),且甲○○另於九十八年七月間某日,自行撿拾上 開大麻盆栽內乾枯掉落之大麻葉,在上開租屋處內捲煙吸 食一次(施用部分未據起訴),並將所剩餘之大麻葉一包 藏放於其上開租屋處之個人房間紙箱內,而非法持有該第 二級毒品大麻葉一包(驗餘淨重三點三五八公克)。(五)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員警接獲民眾報案,遂派員前 往現場查緝,經甲○○游佩禎自願同意警方至上開租屋 處四樓及五樓鐵皮屋執行搜索後,先於同日下午一時二十 五分許,在上址四樓之客房內,扣得編號一槍枝、子彈八 發及彈匣一個等物,另於上址五樓鐵皮屋之曬衣間屋內扣 得大麻盆栽六株、改造車床及工具等物;經警方將甲○○ 帶回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製作筆錄後,復由 甲○○同意帶同警方再度回到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在上 址四樓客房內,扣得編號二槍枝、改造手槍拆解組件、甲 基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二四九公克)、吸 食器二個及如附表一所示其餘制式子彈兩盒(附表一編號 八者除外)等物,另在甲○○個人房間內,扣得編號三槍 枝、制式子彈五十一顆及大麻葉一包(驗餘淨重三點三五 八公克)等物,復在上址五樓鐵皮屋房內扣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子彈及槍砲彈藥之主要零件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被告丙○○乙○○雖辯以同案被告甲○○ 前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係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而按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乃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而本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 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如 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所列死亡等原因 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 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 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 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 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 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 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 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 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 九號判決可資參照。而查,同案被告甲○○既已於本院審理 中具結證述,且伊警詢之陳述與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顯具出 入,而觀伊自承於警詢之陳述乃出於其真意,並無違法取供 情事(詳見本院審理筆錄),且距被告丙○○乙○○犯行 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不致發生一般傳聞證據中被 害人記憶瑕疵之風險,復與被告丙○○乙○○前於警詢及 偵查中所供情節大致相符(詳見後述),而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並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故應認同案 被告甲○○前於警詢所為證述,具有證據能力,適為本案之 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 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 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 據實陳述,故於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 有明文;又按共同被告於偵查中受訊問時,該共同被告就關 於其他共同被告部分之陳述,不論其係以共同被告身分,抑 或經轉換為證人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傳聞例外之規定,均有其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七三號、九十七年度臺上 字第一三七三號、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三七0號判決意旨 參照)。且現行刑事訴訟法於偵查程序中並無相類於該法第 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從而,檢察官於偵訊時雖未命同 案共同被告具結,惟該共同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庭訊時以被告 身分所為之供述,尚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 ,係以證人地位出庭,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之證言,不得作 為證據之情形有異(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七六一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之辯護人雖主張同案被告 乙○○前於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警詢及偵查中所為陳述無證據 能力云云;惟查,同案被告乙○○既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 述,且伊警詢之陳述與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顯具出入,而觀 伊亦自承於警詢之陳述乃出於其真意,並無違法取供情事, 且距被告甲○○犯行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不致發 生一般傳聞證據中被害人記憶瑕疵之風險,復與被告甲○○ 前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供情大致相符(詳見後述),而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故 應認同案被告乙○○前於警詢所為證述,具有證據能力,適 為本案之證據;另同案被告乙○○及證人游佩禎於九十八年 十一月五日偵查中之證詞,既均經具結在卷,有結文附卷可 稽(詳見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三五八一號偵查案卷第四五頁及 九十八年度禎字第二0一一八號偵查案卷第十八頁),且被 告甲○○及其辯護人復未提出證據足認同案被告乙○○上開 所述具顯不可信之特別情況,又對於原具有共犯身分之同案 被告游佩禎於偵查期間各以被告身分或各以證人身分具結所 為之陳述,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該同案 被告游佩禎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有何具體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之顯不可信情況之例外條 件存在,且檢察官及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對於同案被告即證人游佩禎偵查筆錄之證據能力既均未



予爭執(僅爭執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故認無證據能力), 揆諸前揭規定,同案被告乙○○及證人游佩禎前於偵查中所 為之證述,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固坦承伊確有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之犯 罪事實,且在五樓鐵皮屋內確有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具有殺傷 力之子彈、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車床等工具等語不諱;惟仍 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欄一(三)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該處五樓鐵皮屋內扣案之工具及 車床等物均係伊友人鄭友淯於九十八年一月託伊於奇摩購物 網站上所購買,九十八年二、三月間,伊與鄭友淯及一名伊 不認識之友人將該車床搬運至甲○○上開租屋處五樓鐵皮屋 內,伊並代鄭友淯向被告甲○○分租上開租屋處五樓該房間 ,然鄭友淯僅交付一個月租金予伊轉交被告甲○○等人,其 後即未再繳付,亦未在該租屋處出現,伊雖曾要求鄭友淯將 該屋內物品搬離,然鄭友淯均未處理,伊不知鄭友淯在該處 藏放子彈及槍枝零件,伊並無該處五樓房間鑰匙,亦未使用 該處,該處扣案之物品均非伊所有,另扣案之殘渣袋及吸食 器均係鄭友淯連同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槍、彈同置在黑 色手提袋中交付者,伊不知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供 施用毒品之物品云云。另被告甲○○固坦承員警確實在伊上 開租屋處房內扣得被告丙○○所藏放具有殺傷力之編號三槍 支及制式子彈五十一顆等物,且在伊房間紙箱內查獲大麻一 包,並在五樓鐵皮屋之曬衣間屋內查獲大麻盆栽六株等情不 諱;然仍矢口否認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因被告 丙○○乙○○均在伊房間自由進出吹冷氣,故伊不知被告 丙○○在伊房內藏放槍、彈,亦不知被告乙○○是否在伊房 內藏放該大麻,該等物品均非伊所藏放,另在五樓鐵皮屋之 曬衣間內所查獲之大麻盆栽六株均係被告乙○○所種植,伊 雖曾代為澆水,然未曾捲菸施用該盆栽植物之葉片,原均不 知該盆栽內植物為何,迄至為警查獲後,始上網查知該等盆 栽內植物為大麻云云。再被告乙○○固坦承伊確有上開時、 地栽種上開大麻盆栽六株,並將大麻盆栽由陽台移置屋內, 且在該屋內裝設照明燈,復為警查獲上開大麻盆栽等情不諱 ;然亦矢口否認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伊不知該 等盆栽內之植株係大麻,係為警查獲後始知悉上情,伊僅係 因友人給予之鸚鵡飼料種籽有所剩餘,經灑籽在盆栽後出現 葉片,故搬移至該處五樓陽台以便綠化,又因颱風而將該等 盆栽內移至曬衣間屋內,因放置屋內後出現枯萎情形,方裝 設照明燈,伊並無種植以摘取製造後施用之意云云。經查:(一)被告丙○○確有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行,並有在上開



租屋處四樓客房內藏放鄭友淯同時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殘 渣袋一包及玻璃球吸食器二個,且該殘渣袋內確實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供承不諱,復經被告甲○○於偵查中陳稱:「… 丙○○有交代我黑色袋子內的東西不要碰。(問:安非他 命殘渣袋及吸食器是何人的?)是放在黑色袋子內的,是 丙○○拿到客房放的。(問:客房內查獲的手槍何人的? )我沒親眼看過有人放這手槍,但只有我、游佩禎、丙○ ○有使用該客房,我及游佩禎都不可能有這些手槍。…( 問:警方是否在客房衣櫥內查到子彈二盒?提示警卷內照 片)是。…黑色袋子是丙○○拿到客房放的。」(詳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卷偵訊筆錄第九二頁至第一○一頁) 等語在卷,且被告丙○○確有一名友人即案外人鄭友淯, 然鄭友淯業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死亡等情,亦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足參(附於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三五八 一號偵查案卷第十九頁);另在四樓客房內扣案之編號一 槍支,認係改造手槍,由俄羅斯BAKIAL廠MP─六五四K 型之氣體動力式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槍機及彈匣而 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編號二槍枝,認係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由西班 牙LLAMA廠製之半自動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撞針而成,槍號 為五八三一四七,槍管內具六條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 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編號三槍枝,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 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適用子 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子彈六顆,認均係口徑零點二二吋 MAGNUM制式子彈,採樣二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 ;子彈一顆,認係口徑零點三二吋制式子彈,經試射,可 擊發,認具殺傷力;子彈一顆,認係口徑九mm(九x十 八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子彈 七十八顆,認均係口徑九mm(九x十九mm)制式子彈 ,採樣二十六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子彈五十 一顆,認均係口徑零點二五吋制式子彈,採樣十七顆試射 ,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手槍拆解組件一件,分係金屬 槍身、金屬滑套、金屬槍管(內具阻鐵)、金屬撞針、形 塊、復進簧、復進簧桿、金屬彈匣、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 等物,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三日刑鑑字第0九八0一0九三七二號鑑驗書附卷可 證(附於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偵查案卷第二九



至四十頁);另扣案之殘渣袋一包,其內有透明結晶物, 而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零點二五公克 ,驗餘淨重零點二四九公克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 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九八0七00二0九號鑑定書存卷足 參(附於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偵查案卷第四二 頁),足見被告丙○○上開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而被告丙○○另辯稱伊不知該殘渣袋及吸食器何用,尚無 持有殘渣袋內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云云,已非可採信。蓋因 被告丙○○既供稱伊於九十八年三月間向鄭友淯收取該黑 色手提袋後,隨即查看其內物品,並知悉其內有上開槍、 彈、殘渣袋及吸食器等物等語詳實,是果若被告丙○○認 除上開槍、彈外,其餘之殘渣袋及吸食器均係無用之物, 豈有未予丟棄,竟仍與上開槍、彈併予藏放上址達數月餘 ,且其內尚餘該等價值不斐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可能,故而 ,堪認被告丙○○對於該等物品均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用,且殘渣袋內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自無推諉 不知之理。基上,被告丙○○確有犯罪事實欄一(一)所 示之犯行至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次者,觀諸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是我本人 與游佩禎二人所共同承租大肚鄉○○路○段七十巷三弄八 號四樓公寓及五樓鐵皮屋,也是我與游佩禎共同使用、我 朋友蔡志強偶而也會過去使用。(問:警方於大肚鄉○○ 路○段七十巷三弄八號四樓公寓內查獲之俄制點四五制式 手槍一把,槍身型號:MP-六五四K,槍身號碼:T0 0000000、子彈八發(含點二二子彈六發、八MM 子彈、九MM子彈各一發)、彈匣一個為何人所有?)是 我朋有蔡志強所有,因為他喜歡收藏槍械。警方在五樓鐵 皮屋內看到改造車床一台及工具壹批,都是蔡志強本人所 有,我不知到做何用途。…蔡志強就是丙○○無誤。丙○ ○於九十八年三至四月起偶而前往大肚鄉○○路○段七十 巷三弄八號四樓公寓找我,雖無居住該址,但其所有之衣 物會放置於公寓內客房,但五樓鐵皮屋都是丙○○在使用 。我是於九十八年四、五月間發現客房內有壹只深色手提 袋,警方所查獲的俄制點四五制式手槍一把、彈匣及子彈 就放置在裡面,另改造車床一台及工具乙批,大約於九十 八年四至五月由丙○○持有。」(詳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 二日中縣烏警偵字第○九八○○○三九三○號卷警詢筆錄 第三頁至第七頁)、「(問:警方在妳同意搜索下,由妳 陪同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五十分前往大肚鄉 ○○路○段七十巷三弄八號四樓搜索及現場採證,當場所



查獲之制式手槍、子彈、槍枝零件…等物如搜索扣押物品 目錄表所示,為何人所有?)全部都是丙○○所有,我不 知其要做何用途。(問:警方在妳同意搜索下,由妳陪同 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前往大肚鄉○○ 路○段七十巷三弄八號五樓搜索及現場採證當場所查獲之 改造子彈、槍枝零件…改造工具、車床等物如搜索扣押物 品目錄表所示,為何人所有?)全部都是丙○○所有,我 不知其要做何用途。(問:丙○○使用大肚鄉○○路○段 七十巷三弄八號五樓鐵皮屋時,妳有無一同使用?)都是 丙○○一人使用。…(問:該現場平面圖所示,放置槍、 彈、毒品之臥房及鐵皮屋為何人使用?)靠近客廳旁之臥 房是堆放雜物所用,平時都是丙○○使用較多,另廚房旁 之臥房是我本人睡的,但丙○○也有睡在該臥房,所以在 我臥房內查獲之槍、彈、毒品為丙○○所有。另五樓鐵皮 屋均為丙○○使用。」(詳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中縣 烏警偵字第○九八○○○三九三○號卷警詢筆錄第八頁至 第十一頁)及「扣案物是我朋友蔡志強,現已改名丙○○ 的,安非他命吸食器、殘渣袋也是他的,槍及工具也都是 他的。我住在四樓,我自己一間,四樓共三間,一間是游 佩禎使用,另一間是我們堆放雜物,三人都有使用。丙○ ○和我是男女朋友。(問:為何槍枝、工具都是在四樓找 到?)我知道他有藏。(問:為何丙○○要放槍枝、工具 ?)他曾說過他喜歡收藏,並沒有妨礙別人。」(詳見九 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卷偵訊筆錄第十三頁至第十六頁)及 「(問:那些槍枝是怎麼回事?)那些是丙○○的朋友欠 丙○○錢,放在丙○○那裡。…(問:為何你要讓丙○○ 放槍枝零件及子彈在你那兒?)丙○○有幫我付房租,所 以他可以自由進出。」等語(詳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三五八一號卷偵訊 筆錄第三十頁至第四二頁),已可見被告甲○○前未曾提 及該租屋處五樓鐵皮屋曾分租一房予被告丙○○之友人鄭 友淯使用之情,且自承伊確實知悉被告丙○○因喜歡收藏 槍、彈,遂在伊上開租屋處房內藏放編號三槍枝及子彈五 十一顆等物,而顯有同意被告丙○○委託代為藏放保管該 等槍、彈之犯行,又因該處五樓確均為被告丙○○所使用 ,故認該處查獲之物品應均為被告丙○○所有者甚明。從 而,被告丙○○辯稱該處五樓係伊友人鄭友淯分租使用, 伊並未使用該處,亦未在該處藏放扣案子彈等物,被告甲 ○○亦不知伊有在甲○○房間內藏放該等槍、彈云云,已



非有據。蓋以被告丙○○既迭次陳稱該處五樓鐵皮屋之房 間係伊友人鄭友淯向被告甲○○分租,且曾支付一個月租 金,伊曾告知被告甲○○上情,且代鄭友淯轉交租金予被 告甲○○等情詳實,且被告丙○○甲○○二人係關係良 好之男女朋友等情,業據被告丙○○甲○○供述在卷且 互核相符,亦即被告甲○○當無虛構上情攀誣被告丙○○ ,而前於警詢及偵查中蓋無不予供明,竟指陳被告丙○○ 及自承上情,使被告丙○○及伊自己陷於刑責之餘地。基 上,足見被告甲○○事後於偵查中曾改稱:「(問:在你 房間內查獲的美式手槍及子彈是何人的?)我想應該是丙 ○○藏的。(問:丙○○為何要將槍放在你房間內?)不 知道,他也沒跟我說過。(問:這支槍是在你房間內哪裡 找到的?)我不知道,我在客廳時警察就說找到了。…( 問:警方是否另外在頂樓加蓋房間內查獲改造槍枝的半成 品及零件、車床工具等?提示警卷內頂樓加蓋房間內照片 第一到第十頁)是。(問:上述這些改造槍枝的零件及工 具何人的?)我不知道。」(詳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 卷偵訊筆錄第九二頁至第一○一頁)等情,顯係意圖卸責 及迴護被告丙○○之情詞,無足憑信。另者,編號三槍枝 及子彈五十一顆,均係在被告甲○○之房間內所查獲,且 均具有殺傷力等情,亦為被告甲○○所是認,且有上開槍 彈鑑驗書、搜索扣押筆錄、刑案現場測繪圖及查獲現場照 片附卷足參(詳見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偵查案 卷第二九至四十頁及中縣烏警偵字第○九八○○○三九三 ○號警詢案卷第二七至二八頁、第四九至六十頁),則被 告甲○○確有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亦堪予認 定。
(三)又被告甲○○其後於偵查中雖另改稱:「(問:五樓頂樓 是否承租時就說可以一起使用?)是。(問:五樓頂樓何 人使用?)五樓有二個房間,我跟游佩禎都沒使用五樓, 丙○○的朋友要跟我們分租,另外一個房間就是在種大麻 的,我偶爾會去曬衣服。(問:丙○○的朋友何時要去分 租房間?)我們剛租不久時就有說。(問:要分租的朋友 姓名?)好像叫什麼育的,電話是我之前在警局中說的0 000000000的電話。(問:丙○○朋友分租這個 房間多少錢?)他都給我二千五百元。(問:丙○○的朋 友有無住五樓頂樓?)不清楚,應該沒有。因為樓梯是分 開的。(問:扣案槍支、子彈、大麻是何人的?)槍支我 不確定是否是丙○○的,因警察在一個包包內搜到,之前



丙○○有交代我不可以去碰那個包包,大麻是乙○○的。 (問:為何你在三月二十三日在檢察官面前說槍跟子彈都 是丙○○的?)因為那天丙○○沒去,那不是我也不是游 佩禎的,就一定是丙○○。(問:為何在警察官面前說大 麻是丙○○種的,因為他好奇才種的?)因為我希望乙○ ○自己出來說,當時我不知道乙○○的全名。(問:既然 大麻是乙○○的,就算你不知道他叫何姓名,為何你要說 是丙○○的?)因為都是丙○○的朋友,出事了我當然說 是丙○○。(問:為何七月二十二日警方查獲當日沒有提 到五樓頂樓有人分租的事情?)我有說。(問:何人有五 樓鎖匙?)五樓房間有兩個鎖匙,我曾經有一副,但我還 沒搬進去之前就不見了。(問:何人有五樓鎖匙?)乙○ ○有,他將鎖匙吊在四樓牆上,另外阿育有,丙○○應該 也有。」等情;然而,被告甲○○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 伊警詢筆錄供檢視後,既供稱:「(提示警卷七月二十二 日、七月二十三日調查筆錄供甲○○翻閱,問:你何時有 說到有人分租五樓的事?被告翻閱筆錄查看)沒有。五樓 的鎖匙是因為丙○○朋友要租的時候有給丙○○。…(問 :丙○○的朋友何時開始住在遊園路頂樓?)沒感覺到丙 ○○的朋友有住在五樓。(問:你有見過丙○○的朋友幾 次?)只有介紹過一次。(問:從二月開始你住遊園路到 七月二十二日被查獲你見過丙○○的那位要租頂樓的朋友 幾次?)見過一次,但丙○○經常用電話跟那位朋友連絡 。(問:你說的丙○○那位朋友是否就是照片中的鄭友淯 ?提示鄭友淯照片)有點像,我記得他身上左手臂上有刺 青。」(詳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卷偵訊筆錄第九二頁 至第一○一頁)及「(問:你有沒有看過丙○○所說的那 個朋友?)我在九十八年二、三月間有看過,他有刺青。 」(詳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八年度他字第三五八一號卷偵訊筆錄第三十頁至第四二頁 )等情,而參以被告丙○○供稱:「(問:你最後一次見 到鄭友淯出現在查獲第五樓房間是何時?)就是拿手提袋 那次,是三月份的事,之後鬧的不愉快,就沒見過他了。 (問:你剛才說你有上去跟鄭友淯打招呼時並向你借筆是 何時的事情?)是拿手提袋之前的事。(問:為何將車床 移到查獲地?)那是鄭友淯與甲○○分租五樓。(問:甲 ○○跟鄭友淯有沒有見過面?)有一面之緣,我有跟甲○ ○說我朋友要分租這裡。(問:你在這三十次有沒有遇到 鄭友淯?)有,三、四次,剛搬過去比較常見到,後來就



沒見到。(問:鄭友淯在那打契約多久?)沒打契約,是 分租。後來鄭友淯在那邊連房租沒付,在那裡東西賴著不 走。」(詳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三五八一號卷偵訊筆錄第三七頁至第四 二頁)、「(問:遊園路甲○○租屋處五樓何人使用的? )鄭友淯要我幫他承租的,當時是空房間,鄭友淯並要我 跟甲○○說。(問:鄭友淯有無住在甲○○租屋處五樓? )沒有。我沒見過他住那裡。(問:鄭友淯租甲○○租屋 處五樓要做何事情?)我不知道,鄭友淯只是請我幫他找 空房間。(問:鄭友淯租甲○○租屋處五樓花多少錢?) 二千五百元,第一次他有拿錢給我,之後就沒有了。(問 :九十八年二、三月時你是否有將車床吊到五樓?)是。 是鄭友淯委託我幫他吊上去的。(問:你平日去找甲○○ 時是否會到五樓?)除了鄭友淯有去時我會上去打招呼。 (問:鄭友淯平均一星期會到租屋處五樓幾次?)我不太 確定。(問:你在遊園路五樓遇過鄭友淯幾次?)四、五 次。(問:所以甲○○知道遊園路查獲處五樓是鄭友淯在 使用?)是。我有跟甲○○說過鄭友淯要來分租的事。」 (詳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卷偵訊筆錄第五四頁至第六九 頁)、「(問:查獲地五樓房間的車床是否你與鄭友淯請 吊車吊上去的?)鄭友淯有拜託我去請吊車將車床吊上去 的,吊上去的那天鄭友淯不在場。(問:從鄭友淯跟你說 要租查獲地的五樓到甲○○等人被警方查獲這段期間你共 上去五樓放置車床的地點幾次?)搬車床時一次,鄭友淯 拿手提袋時一次,鄭友淯跟我借筆我有上去一次,還有一 、二次我上去跟鄭友淯打招呼有上去。…四月時我就要請 鄭友淯搬走,但鄭友淯也沒有動作,當時我與鄭友淯鬧的 不愉快準備要告他。(問:所以在三、四月份時你就知道 鄭友淯承租的房間內有改造槍枝、零件、車床等工具?) 車床我知道,但我不知道有改造槍彈。(問:所以四月後 你與鄭友淯就沒聯絡了?)還是有,我要他把欠我的錢跟 房租要給我,不然要去告他。(問:四月後鄭友淯是否還 有繼續使用查獲地五樓的房間?)不太清楚,有時我會聽 到聲音,但因對面房子有裝修常有敲打聲音,所以不確定 是否樓上傳來的。」(詳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0號卷偵 訊筆錄第一一○頁至第一一九頁)等語,可見被告丙○○甲○○二人對於案外人鄭友淯分租五樓房間後是否按月 繳付租金等情之所述,已有所差異,而鄭友淯尚無向被告



甲○○等人分租上開租處五樓鐵皮屋內其中一間房間之情 ,且該處五樓放置工具之鐵皮屋房間鑰匙則係被告丙○○ 所持有及使用甚明。蓋以被告丙○○既陳稱伊未承租及居 住上址,係被告甲○○在家時,方進入該處四樓屋內找被 告甲○○等語在卷,可見倘若被告丙○○確在被告甲○○ 上開住處聽聞鄭友淯在該處五樓發出聲響,因而曾上樓找 鄭友淯四、五次等情為真,則以被告甲○○丙○○均同 處該處四樓,且尚須偶而至五樓曬衣間收取及晾曬衣服以 言,被告甲○○蓋無陳稱伊未感覺到鄭友淯曾住在五樓, 亦未曾在該處五樓見過鄭友淯,與鄭友淯僅有一面之緣等 情之理。況且,被告甲○○等人與鄭友淯間並無因分租而 締約之情,亦據被告丙○○甲○○及證人即與被告甲○ ○共同承租上址之游佩禎陳述詳實,再再可見鄭友淯未曾 分租上址五樓,並在該處放置該等工具、子彈及零件,該 處實為被告丙○○所使用者,至為明確。
(四)甚且,參以證人游佩禎於偵查中陳稱:「因該處有四樓及 五樓,我跟甲○○住四樓,五樓是丙○○在使用,做為工 作室用,我們也沒有五樓房間的鑰匙。(問:安非他命的 吸食器是誰的?)是丙○○的。(問:該處的租約是誰去 租的?)我和甲○○丙○○甲○○的男友,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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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