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118號
TCDM,99,訴,1118,201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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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辰○○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3819號、99年度偵字第8293號、99年度偵字第9770號),被告
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卯○○共同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罪主刑及從刑均分別如附表一、二所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罪主刑及從刑均分別如附表一、二所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卯○○綽號「小惠」,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確定,而於95年2 月1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本件均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與 綽號「小偉」之辰○○原為同居男女朋友,2 人與綽號「白 哥」之蔡雙全(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8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98年3 、4 月間某 日,在臺中市「家樂福」賣場外咖啡店,共同謀議以偽造之 證件及偽造之中獎統一發票向超商兌換詐騙,由卯○○、辰 ○○共同透過不詳管道取得偽造之證件及偽造之中獎統一發 票,蔡雙全則負責找人兌換,蔡雙全遂找林沛甄(業經上開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參與,並要林沛甄另找 人加入,林沛甄遂找其堂姊林詩螢(業經上開判決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2 年確定)及堂姊夫馬志龍(業經上 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加入,並約定每 兌換1張中獎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統一發票即得抽成10 0 元(後改為130元)為報酬,蔡雙全分得100元(後改為70 元),其餘歸卯○○辰○○卯○○辰○○遂與蔡雙全林沛甄馬志龍林詩螢共組詐騙集團(下稱卯○○詐騙 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 犯意聯絡,於98年5 月間,由馬志龍將照片交給林沛甄,林 沛甄再將自己及馬志龍之照片在基隆市○○路48號「橫濱咖 啡廳」交給蔡雙全蔡雙全再寄到臺中市朝馬車站給卯○○ ,用以偽造上有馬志龍照片之「周文呈」(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莊健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李健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下簡稱駕照)3 張,並變造「周 文呈」健保卡1 張,另偽造上有林沛甄照片之「洪美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曉瑜」及不詳人名 之駕照3張及變造「洪美月」健保卡1張等證件。二、卯○○於98年6 月26日上午,以電話聯絡蔡雙全碰面面交, 林沛甄遂駕駛車牌號碼GA—2798號自小客車與蔡雙全約在國 道一號高速公路上之泰安休息站,林沛甄蔡雙全一同到臺 中市「特力屋」,由卯○○辰○○在「特力屋」附近便利 超商,將前開偽造上有馬志龍照片之「周文呈」、「莊健智 」、「李健國」之駕照3 張、變造「周文呈」健保卡1 張、 偽造上有林沛甄照片之「洪美月」、「林曉瑜」及不詳人名 之駕照3 張、變造「洪美月」健保卡1 張及偽造98年3 、4 月統一發票頭獎中獎號碼末4 位「3525」、「0830」相同之 五獎獎金1,000 元之統一發票約3,000 多張、統一超商I-CA SH儲值現金卡(下稱I-CASH卡)50張交給蔡雙全蔡雙全返 回臺中市「特力屋」停車場,在林沛甄車上將前開偽造之駕 照、變造之健保卡、偽造之統一發票及I-CASH卡交給林沛甄林沛甄蔡雙全分別駕駛兩部車於98年6 月26日14、15時 許,返回基隆市「橫濱咖啡館」,由林沛甄在咖啡館附近之 旅館將偽造統一發票約1,500 張、I-CASH卡25張及偽造上有 馬志龍照片之「周文呈」、「莊健智」、「李健國」之駕照 3 張,變造「周文呈」健保卡1 張交給馬志龍林詩螢,3 人並在旅館內填寫偽造發票後領獎收據欄上中獎人之姓名資 料,並偽造中獎人之簽名。
三、馬志龍林詩螢取得上開偽造統一發票約1,500 張、I-CASH 卡25張及偽造上有馬志龍照片之「周文呈」、「莊健智」、 「李健國」之駕照3 張,變造「周文呈」健保卡1 張後,即 與卯○○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及 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2 人駕駛車牌號碼DL—7807號自小客 車共同於附表1 所載之時間、地點之超商,由馬志龍下車持 附表1 所載之偽造證件及偽造之統一發票向附表1 所載超商 之店員佯稱中五獎,向附表1 所載之超商兌換等值商品或儲 值I-C ASH 卡,而林詩螢則在車上把風並負責在筆記本上紀 錄馬志龍詐得之商品,以便計算詐欺所得之報酬,足以生損 害於附表1 所載之超商及「莊健智」、「李健國」、「周文 呈」等人。嗣於98年6 月27日15時15分許,馬志龍持附表1 編號23所載偽造「李健國」駕照及偽造統一發票在附表1 編 號23所載之統一超商向店員C○○兌換時,於C○○核對馬



志龍之統一發票及證件時為警當場逮捕,並自馬志龍、林詩 螢身上及其等所駕駛之前開自小客車上查獲如附表3 所載之 偽造之駕照、變造之健保卡、偽造之統一發票及I-CASH卡及 詐得之商品等物;另扣得林詩螢所有之筆記本1 本。四、林沛甄取得上開偽造「洪美月」等人之駕照3 張、變造「洪 美月」之健保卡1 張及偽造98年3 、4 月統一發票頭獎中獎 號碼末4 位「3525」、「0830」相同之五獎獎金1,000 元之 統一發票後,即與卯○○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並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 碼GA —2798 號自小客車於附表2 所載之時間、地點之超商 ,持附表2 所載之偽造「洪美月」駕照及偽造統一發票向附 表2 所載超商店員佯稱中五獎,向附表2 所載之超商兌換等 值商品或儲值ICASH 卡而詐欺等逞,足以生損害於附表2 所 載之超商及「洪美月」。林詩螢馬志龍於98年6 月27日15 時15分許為警查獲後,林詩螢打電話告知林沛甄林沛甄於 當日與蔡雙全約在桃園縣中壢市某賣場地下室車停場,林沛 甄將其詐得之商品、I-CASH卡、偽造之駕照、變造之健保卡 及剩餘之偽造統一發票等交給蔡雙全蔡雙全再將詐得之商 品、I-CASH 卡 等物轉交給卯○○辰○○。嗣於98年8 月 14日7 時30分許,為警在林沛甄位於基隆市○○區○○路43 巷20號及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執行搜索時,扣得林沛甄使用 之行動電話SIM 卡2 張。
五、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簽 分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辰○○於警 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蔡 雙全、林沛甄馬志龍於警詢時、偵查中及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98年度訴字第487 號另案審理時、林詩螢於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7 號另案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B○○ 、戊○○、A○○、子○○、宇○○、宙○○、子○○、亥 ○○、地○○、寅○○、己○○、午○○、申○○、壬○○ 、酉○○、巳○○、未○○、癸○○、C○○、玄○○、丁 ○○、乙○○、庚○○、被害人黃○○、天○○、丑○○、 丙○○、甲○○、戌○○、辛○○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告訴人B○○、被害人甲○○兌換之偽造統一發票各 3 張、被害人黃○○、天○○、丑○○、丙○○、戌○○、 辛○○兌換之偽造統一發票、告訴人戊○○、子○○、宇○ ○、宙○○、子○○、亥○○、地○○、寅○○、己○○、



午○○、申○○、壬○○、酉○○、巳○○、未○○、癸○ ○、C○○、玄○○、丁○○、乙○○、庚○○、兌換之偽 造統一發票各2張、告訴人A○○兌換之偽造統一發票1張、 監視錄影擷取畫面、林沛甄兌換商品之統一發票影本、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9月21日刑鑑字第0980129321鑑定 書、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周文呈」)、 Z000000000(「莊健智」)、Z000000000號(「李健國」 )、Z000000000號(「洪美月」)戶籍查詢結果、98年3 、 4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財政部印刷廠98年9月23日財印字 第0980002078號函及該函所附之統一發票鑑定結果分析表、 車牌號碼DL-7808號汽車車籍查詢結果、車牌號碼GA-2798號 汽車車籍查詢結果各1張、公共料金代收明細表2張、98年9 月29日礁溪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職務報告及「周文呈」健保卡 經IC健保卡讀卡機讀取畫面共5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0張、 98年6 月27日查獲照片共12張、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監 字第88號通訊監察書及譯文1 份、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 扣案共犯林詩螢所有之筆記本各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等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卯○○辰○○於附表一編號1 至22、附表二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卯○○辰○○於附表一編號23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同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 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卯○○辰○○就上 開犯罪事實,與共犯蔡雙全林沛甄馬志龍林詩螢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卯○○辰○○偽 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卯○○辰○○於附表一、二所載 同時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罪亦為詐術之行使,且 具有時間上之重疊關係,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較重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卯○○辰○○所犯28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未遂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卯○○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 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29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卯○○辰○○就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該部分犯行,係屬未遂,依刑



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卯○○並就此部分犯行 刑之加重、減輕,予以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等製作不實 身分證件並持以行使,對於各該公務機關核發證照之管制作 業及被害人之權益影響至鉅,惟被告辰○○無前案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兼衡被 告辰○○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卯○○終能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犯行,其等態度尚可,且被告2 人目前均有正當工作 ,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並有其等所提出之補正狀各1份在 卷可證,暨被告2 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又依被告2 人前揭犯罪事實欄如附表一、二所 示犯罪時間相緊接,反應被告單一違法特性,於定應執行刑 為其等有利之考量,而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被 告2人行為後,原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 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此條項關於數 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月個 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 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不符,已經 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以釋字第662號解釋失其效力) ,業經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 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 月者,亦適用之」(即同條第8 項),於99年1月1日施行, 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結果,以最近修正施行之規定較 有利於被告2人,故均應適用最近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標準。
三、按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犯罪行為,應由各共犯同負 全部責任,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8 等物,係被告或與犯 罪集團成員所共有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四 編號9 ,則係被告或與犯罪集團成員所共有且為供本件犯罪 預備之物,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應均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四編號5至7 、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署押,既係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同法 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如附表五編號1、3、4、5所示 之偽造「洪美月」駕駛執照、「林曉諭」駕駛執照、不詳人 名之駕駛執照及變造洪美月全民健保卡上之林沛甄照片各1 張,雖分別為被告或與犯罪集團成員所共有,且分別為供本 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然因未扣案,且無積極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予敘明。另附表三編號19至31等物,雖係本案犯罪所得之 物,惟非屬被告卯○○辰○○所有,均應發還予被害人,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 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0款、第5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遭詐騙│詐取財物│ 犯罪方法 │ 主文 │
│號│ │ │之店員│ │ │ │
├─┼────┼────┼───┼────┼────────┼─────────────┤
│01│98 年 06│基隆市七│B○○│兌換3千 │持偽造周文呈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6 日│堵區俊賢│ │元儲值 │、變造周文呈健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20 時 30│路 21 號│ │I-CASH卡│卡及中獎之偽造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分許 │(統一超│ │ │一發票 3 張( │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周文呈
│ │ │商俊賢門│ │ │FB00000000、 │駕照、變造周文呈健保卡上之│
│ │ │市) │ │ │FB00000000、 │馬志龍照片、中獎之偽造統一│
│ │ │ │ │ │FB00000000)佯稱│發票(FB00000000、FB579135│
│ │ │ │ │ │中獎詐騙 │25、FB00000000)上偽簽之周│
│ │ │ │ │ │ │文呈署押3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周文呈駕照、變│
│ │ │ │ │ │ │造周文呈健保卡上之馬志龍照│
│ │ │ │ │ │ │片、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 │ │ │ │00000000、FB00000000、FB55│
│ │ │ │ │ │ │923525)上偽簽之周文呈署押│
│ │ │ │ │ │ │3 枚、預備供犯罪所用之偽造│
│ │ │ │ │ │ │統一發票1330張,均沒收。 │
├─┼────┼────┼───┼────┼────────┼─────────────┤
│02│98 年 06│基隆市七│黃○○│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6 日│堵區百三│ │元購買峰│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20 時 40│街 61 號│ │牌香菸1 │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許 │(統一超│ │條、橘 │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商巧龍門│ │子遊戲點│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市) │ │數卡369 │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點 │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59408│
│ │ │ │ │ │ │30、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
│03│98 年 06│基隆市七│天○○│兌換2千 │持偽造周文呈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6 日│堵區福五│ │元儲值 │、變造周文呈健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21 時 06│街 64 號│ │I-CASH │卡及中獎之偽造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許 │(統一超│ │卡 │一發票 2 張(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周文呈駕│
│ │ │商五福門│ │ │FB00000000、 │照、變造周文呈健保卡上之馬│
│ │ │市) │ │ │FB00000000)佯稱│志龍照片、中獎之偽造統一發│
│ │ │ │ │ │中獎詐騙 │票(FB00000000、FB00000000│
│ │ │ │ │ │ │ )上偽簽之周文呈署押2枚、│
│ │ │ │ │ │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
│ │ │ │ │ │ │票1330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周文呈駕照、變│
│ │ │ │ │ │ │造周文呈健保卡上之馬志龍照│
│ │ │ │ │ │ │片、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 │ │ │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 │ │簽之周文呈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04│98 年 06│基隆市七│丑○○│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6 日│堵區明德│ │元購買七│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21 時 41│三路 45 │ │星牌香菸│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許 │號 1 樓 │ │2條、峰 │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來來超│ │香菸1包 │FB00000000 佯稱 │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商) │ │、飲料、│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遊戲橘子│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點數卡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300元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59408│
│ │ │ │ │ │ │30、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
│05│98 年 06│基隆市信│丙○○│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義區深澳│ │元購買峰│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0 時許 │坑路 140│ │牌香菸2 │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之 1 號 │ │條、臺灣│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 OK 超│ │國民紅高│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商深澳坑│ │粱酒1瓶 │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門市) │ │、玉鶴鹿│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茸酒1瓶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602435│
│ │ │ │ │ │ │25、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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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8 年 06│台北縣瑞│甲○○│兌換3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芳鎮三爪│ │元儲值I-│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0 時許 │子坑路 │ │CASH卡 │發票 3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5、17 │ │ │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號(統一│ │ │FB00000000、 │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超商三爪│ │ │FB00000000)佯稱│00000000、FB00000000、FB55│
│ │ │ │ │ │中獎詐騙 │923525)上偽簽之莊健智署押│
│ │ │ │ │ │ │3 枚、預備供犯罪所用之偽造│
│ │ │ │ │ │ │統一發票1330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48908│
│ │ │ │ │ │ │30、FB00000000、FB00000000│




│ │ │ │ │ │ │ )上偽簽之莊健智署押3枚、│
│ │ │ │ │ │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
│ │ │ │ │ │ │票1330張,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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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8 年 06│台北縣瑞│戊○○│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芳鎮瑞濱│ │元購買 │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0 時 30│路 32 之│ │峰香菸2 │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許 │5 號( │ │條、葡萄│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OK 超商 │ │酒1瓶 │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瑞濱門市│ │ │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 │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20708│
│ │ │ │ │ │ │30、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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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 年 06│台北縣瑞│A○○│兌換1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芳鎮海濱│ │元購買峰│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某時 │路 157 │ │牌香菸1 │發票1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號(統一│ │條、飲料│FB00000000)佯稱│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超商瑞濱│ │ │中獎詐騙 │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門市 ) │ │ │ │00000000)上偽簽之莊健智署│
│ │ │ │ │ │ │押1 枚、預備供犯罪所用之偽│
│ │ │ │ │ │ │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61408│
│ │ │ │ │ │ │30)上偽簽之莊健智署押1枚 │
│ │ │ │ │ │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
│ │ │ │ │ │ │發票1330張,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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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 年 06│台北縣貢│子○○│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寮鄉和美│ │元儲值 │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1 時 07│街 71 號│ │I-CASH │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 │(統一超│ │卡 │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商金沙灣│ │ │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門市) │ │ │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 │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559235│
│ │ │ │ │ │ │25、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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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 年 06│台北縣貢│宇○○│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寮鄉延平│ │元儲值 │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1 時 10│街 63 號│ │I-CASH │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 │(統一超│ │卡 │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商和川門│ │ │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市) │ │ │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 │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21408│
│ │ │ │ │ │ │30、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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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 年 06│台北縣貢│宙○○│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寮鄉仁和│ │元,購買│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1 時 30│路 2 號 │ │文具組42│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 │(統一超│ │元,餘儲│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商新順興│ │值I-CASH│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門市) │ │卡 │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 │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91408│
│ │ │ │ │ │ │30、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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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 年 06│台北縣貢│亥○○│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寮鄉興隆│ │元儲值 │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1 時 40│街 24 之│ │I-CASH卡│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許 │1 號(統│ │ │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一超商新│ │ │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福隆門市│ │ │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 │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40908│
│ │ │ │ │ │ │30、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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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 年 06│宜蘭縣頭│地○○│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城鎮濱海│ │元儲值 │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2 時 20│路 3 段 │ │I-CASH │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許 │327 號(│ │卡,並以│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統一超商│ │I-CASH卡│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 │ │梗枋門市│ │購買七星│中獎詐騙 │00000000、FB00000000)上偽│
│ │ │) │ │牌香煙1 │ │簽之莊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
│ │ │ │ │條750元 │ │犯罪所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照、中│
│ │ │ │ │ │ │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338208│
│ │ │ │ │ │ │30、FB00000000)上偽簽之莊│
│ │ │ │ │ │ │健智署押2 枚、預備供犯罪所│
│ │ │ │ │ │ │用之偽造統一發票1330張,均│
│ │ │ │ │ │ │沒收。 │
├─┼────┼────┼───┼────┼────────┼─────────────┤
│14│98 年 06│宜蘭縣頭│寅○○│兌換2千 │持偽造莊健智駕照│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月 27 日│城鎮青雲│ │元儲值 │及中獎之偽造統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13 時 00│路 3 段 │ │I-CASH │發票 2 張(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分許 │177 號(│ │卡 │FB00000000、 │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莊健智駕│
│ │ │統一超商│ │ │FB00000000)佯稱│照、中獎之偽造統一發票(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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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