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0號
KMDV,106,司促,610,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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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范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捌
  拾柒元,及其中本金肆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106年5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宸富於民國90年07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年05月14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94,787元整未按期給付。釋明文件:申請書、約
  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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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