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范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捌
拾柒元,及其中本金肆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106年5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宸富於民國90年07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年05月14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94,787元整未按期給付。釋明文件:申請書、約
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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