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9年度,21號
TCDM,99,自,21,201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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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21號
自 訴 人 王琨霖即億維企業社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甲○○提出業務侵占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琨霖即億維企業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 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王琨霖即億維企業社於提起自訴時,雖有 委任涂芳田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及刑事委任狀各1 份可憑,惟上開律師於民國99年6 月25日具狀聲請解除自訴 代理人之委任,亦有刑事陳報狀1 份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 法第319 條第2 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 即應委任律師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周玉蘭
法 官 劉敏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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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