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方俊德
訴訟代理人 何春華
被 告 華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玉
訴訟代理人 郭東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一)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主張被告華村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十日,在台中港二路施工時,挖損原告之地下管路等設備,應賠償新臺 幣(下同)三萬一千五百二十三元;又於九十年七月五日損毀原告之變壓器,應 賠償一萬一千七百元,合計應賠償四萬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嗣經原告限期繳納並 多次催繳,被告均未清償,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則以:伊公司施工開挖時,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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