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244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如附表所示
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 關)係以:受處分人所有車號0579-EC號自用小客車,於附 表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附表所 示之舉發單位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民國99年5月19日到案 表示不服,原處分機關遂於99年5月19日掣發如附表所示之 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決內容,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 主文規定裁處。又上開車輛迄今並未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該車車主仍為受處分人,且受處分人未能於期限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原處紛機關告知應歸責人,爰此,仍應依本條 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裁處。是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應無不合 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原所有之車號0579-EC號自用 小客車,於94年9月19日典當於正和當鋪,滿當期屆至,受 處分人無法贖回該車,故該車自94年9月19日起即非受處分 人所適用,而當舖於95年7月21日流當,並將該車於95年7月 21日17時由蘇鴻欽先生所購買並駛離,故該車目前使用者不 是受處分人,也不是正和當舖,請將違規罰鍰歸責於使用人 ,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 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 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 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 行為,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在 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 繳納,處300元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6000元以上24 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前項情 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 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第56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處罰對象之「汽車駕駛人」,係實際之汽車駕駛人, 而非汽車名義上登記之所有人;又處罰對象之「汽車所有人 」,亦應係違規時汽車之真正所有權人而言,而非汽車之登 記名義人。蓋因車籍資料僅係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行政 登記事項,車籍資料上車主名稱登記,雖可據以作為該車所 有人之判斷依據,然該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主,並非當然即 為民法上之真正所有權人。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 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 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 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 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 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前揭條文規定之文義,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 ,未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 知應歸責人,原處分機關仍可依上揭規定對受處分人裁罰, 此乃係賦予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之權限,並非當然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 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已逾該通知單 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 第1項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 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之遲速 ,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 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顯失公平;尤其若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恰係該通知單所定到案 期日之同日或前1日,將使受處分人因無法及時告知應歸責 他人之狀況,而承受失權之不公平結果,故受處分人逾期未 辦理歸責事宜,若有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仍 應實質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是就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言,縱受處分人逾 期未辦理變更之相關事宜,然受處分人若有檢具相關事證, 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仍應實質審理,合先敘明。四、經查:
㈠原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579-EC號自用小客車,於如 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地點之違規事實,經逕行舉發後 ,原處分機關即於99年5月19日,依相關罰則規定,以如附 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裁決書,分別對受處分人為前揭所述之 裁罰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15份及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原處分機關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15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自用小 客車駕駛人確有如前述之違規事實。惟查,車號0579-EC號 自用小客車,業經受處分人於94年9月19日典當給正和當舖 ,同時將上開自用小客車交給福大當舖保管,嗣於95年3月 24 日流當,由福大當舖負責人林耿全取得該車所有權,因 該車係貸款分期車,貸款銀行(公司)上有欠款未結清,林 耿全遂於95年7月21日,以讓渡「權利車」之方式,將該車 以23 萬元之代價,出售給蘇鴻欽,蘇鴻欽再於95年7月24日 ,以讓渡「權利車」之方式,將該車以25萬元之代價,出售 給楊世群,再經楊世群於98年4月22日因事委託胞兄楊世村 轉賣予吳建全等情,有臺中縣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中 縣舖證雄字第001723號)、當票、正和當舖臺中縣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證、林耿全與蘇鴻欽簽訂之汽車讓渡書、蘇鴻欽與 楊世群簽訂之汽車讓渡書、楊世村與吳建全簽訂之中古汽車 (委賣)合約書、楊世群書立之委託書及受處分人、林耿全 、蘇鴻欽及楊世群聯名具狀之陳情書在卷可稽,核與受處分 人陳述情節相符;此外,上開自用小客車之最後承買人吳建 全之戶籍地址在嘉義縣東石鄉○○村○○街1號、居處在嘉 義市○區○○街5號3樓之2一節,有中古汽車(偉賣)合約 書、吳建全之權戶戶及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由此等地緣 關係參以如附表所示之15件違規事實中有編號2至8、11、1 4、15共10件分別係在嘉義市○○路、中興路、民族路發生 ,並均經嘉義事證府警察局交通小隊製發違規通知單在案, 有各該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在卷可查等節,實屬相吻合,堪信受處分人所稱:該自用小 客車已非其所使用駕駛一節為真實。
㈡按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之質權即營業質權,依民法物 權編施行法第14條規定,無民法質權規定之適用。關於此等 營業之質權,有當舖業管理規則(業於90年8月27日因當舖 業法公佈施行而廢止)可資適用。依其規範,一方面無禁止 流質契約之規定,一方面純採物之責任。前者乃當期屆滿後 ,當戶不取贖者,質物所有權即歸屬於當舖;後者為質物價 值超過受當債權額,當舖不負返還餘額之義務,若質物價值 不足受當債權額,當舖亦不得請求當戶補足,此為營業質權
與民法上動產質權之最大差異。營業質權固非民法上動產質 權,惟當舖既占有當戶為擔保債務之履行而移交之物品,於 債務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物品,屆期當戶不取贖,當舖即取 得該物品之所有權資以抵償,是營業質權自屬具擔保物權性 質之特殊質權,以質物之占有為其權利存在之要件(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參照)。而上開車輛既於 當期屆滿未取贖,則依上揭判決要旨,該車輛之所有權即歸 屬於當舖,雖監理機關對於上開車輛之車主仍登記為受處分 人,然自用小客車車籍之登記事項僅為交通行政管理之手續 ,究與實體法上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變更無涉。受處分人自95 年3月24日起,既已非上開車輛所有權人,且該車歷經多次 權利讓渡,足見受處分人對於該車確實已無管理支配能力, 亦非該車之實際駕駛人及所有權人,故原處分機關徒憑原登 記資料,就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逕予裁處,於法即有未洽。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既非如附表所示違規行為之汽車所有人 或汽車駕駛人,即不得依前開條文予以裁罰,原處分機關未 察,進而對受處分人加以裁罰,即難認允洽。本件受處分人 以前情為由,向本院提出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機 關所為之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原處分,並由本院另為受 處分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 2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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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事實 │原舉發單位 │裁決法條 │裁罰內容 │
│ │ │ │ │ │ │(元:以新臺│
│ │ ├─────┤ ├───────┤ │幣為單位) │
│ │ │違規地點 │ │通知單案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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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監違字第裁│99年4月12 │限速110公 │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0 元 │
│ │60-ZDB135646│日8時35分 │里,經雷達│第四警察隊 │處罰條例第33│並記違規點數│
│ │號 │ │(射)測定│ │條第1項 │1點 │
│ │ │ │行速為124 │ │ │ │
│ │ │ │公里,超速│ │ │ │
│ │ ├─────┤14公里 ├───────┤ │ │
│ │ │國道一號南│ │公警局交字第 │ │ │
│ │ │下284.3公 │ │ZDB135646號 │ │ │
│ │ │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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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監違字第裁│99年2月24 │在道路收費│嘉義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元 │
│ │60-LAE038386│日11時22分│停車處所停│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56│ │
│ │號 │ │車經催繳不│ │條第2項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 ├─────┤ ├───────┤ │ │
│ │ │中興路Q028│ │嘉市警交字第 │ │ │
│ │ │ │ │LAE03838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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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監違字第裁│99年2月23 │在道路收費│嘉義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元 │
│ │60-LAE038385│日14時46分│停車處所停│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56│ │
│ │號 │ │車經催繳不│ │條第2項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 ├─────┤ ├───────┤ │ │
│ │ │中興路Q028│ │嘉市警交字第 │ │ │
│ │ │ │ │LAE03838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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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監違字第裁│99年2月10 │在道路收費│嘉義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元 │
│ │60-LAE037987│日16時55分│停車處所停│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56│ │
│ │號 │ │車經催繳不│ │條第2項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 ├─────┤ ├───────┤ │ │
│ │ │友愛路 │ │嘉市警交字第 │ │ │
│ │ │1E024 │ │LAE03798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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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監違字第裁│99年2月7日│在道路收費│嘉義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元 │
│ │60-LAE037986│18時51分 │停車處所停│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56│ │
│ │號 │ │車經催繳不│ │條第2項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 ├─────┤ ├───────┤ │ │
│ │ │中興路Q028│ │嘉市警交字第 │ │ │
│ │ │ │ │LAE03798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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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監違字第裁│99年2月4日│限速70公里│嘉義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罰鍰10400元 │
│ │60-L00000000│19時56分 │、經測時速│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43│,記違規點數│
│ │號 │ │149公里、 │ │條第1項第2款│3點,並應參 │
│ │ │ │超速79公里│ │ │加道路交通安│
│ │ ├─────┤ ├───────┤ │全講習 │
│ │ │台18線1.5 │ │嘉縣警交字第 │ │ │
│ │ │公里處(往│ │L00000000號 │ │ │
│ │ │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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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監違字第裁│99年2月4日│該車違反道│嘉義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吊扣汽車牌 │
│ │60-L00000000│19時56分 │路交通管理│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43│3個月 │
│ │號 │ │條例第43條│ │條第4項 │ │
│ │ │ │第1項第2款│ │ │ │
│ │ ├─────┤(行車速度├───────┤ │ │
│ │ │台18線1.5 │超過最高時│嘉縣警交字第 │ │ │
│ │ │公里處(往│速60公里以│L00000000號 │ │ │
│ │ │西) │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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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監違字第裁│99年2月1日│在道路收費│嘉義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元 │
│ │60-LAE037644│16時18分 │停車處所停│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56│ │
│ │號 │ │車經催繳不│ │條第2項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 ├─────┤ ├───────┤ │ │
│ │ │中興路Q026│ │嘉市警交字第 │ │ │
│ │ │ │ │LAE03764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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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監違字第裁│99年3月11 │汽車行駛於│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300元 │
│ │60-ZDP024105│日 │應繳費之公│第四警察隊 │處罰條例第27│ │
│ │號 │ │路不依規定│ │條第1項 │ │
│ │ │ │繳費(未申│ │ │ │
│ │ ├─────┤裝戶行駛電├───────┤ │ │
│ │ │斗南收費站│子收費車道│公警局交字第 │ │ │
│ │ │南(第8車 │)(99年1 │ZDP024105號 │ │ │
│ │ │道) │月31日19時│ │ │ │
│ │ │ │20分過違規│ │ │ │
│ │ │ │地點,經通│ │ │ │
│ │ │ │知補繳,繳│ │ │ │
│ │ │ │費期限99年│ │ │ │
│ │ │ │3月10日止 │ │ │ │
│ │ │ │未補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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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監違字第裁│99年1月31 │行駛高速公│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管理│罰鍰800元 │
│ │60-ZDP023903│日 │路,於駛進│第四警察隊 │處罰條例第33│ │
│ │號 │ │收費站繳費│ │條第3項 │ │
│ │ │ │時,未依標│ │ │ │
│ │ ├─────┤誌指示過站├───────┤ │ │
│ │ │斗南收費站│繳費(未申│公警局交字第 │ │ │
│ │ │北上(第7 │裝戶行駛電│ZDP023903號 │ │ │
│ │ │車道) │子收費車道│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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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中監違字第裁│99年1月31 │在道路收費│嘉義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元 │
│ │60-LAE037643│日10時22分│停車處所停│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56│ │
│ │號 │ │車經催繳不│ │條第2項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 ├─────┤ ├───────┤ │ │
│ │ │中興路Q030│ │嘉市警交字第 │ │ │
│ │ │ │ │LAE03764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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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中監違字第裁│99年3月11 │汽車行駛於│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300元 │
│ │60-ZDP024097│日 │應繳費之公│第四警察隊 │處罰條例第27│ │
│ │號 │ │路不依規定│ │條第1項 │ │
│ │ │ │繳費(未申│ │ │ │
│ │ ├─────┤裝戶行駛電├───────┤ │ │
│ │ │斗南收費站│子收費車道│公警局交字第 │ │ │
│ │ │北(第7車 │)(99年1 │ZDP024097號 │ │ │
│ │ │道) │月31日17時│ │ │ │
│ │ │ │7分過違規 │ │ │ │
│ │ │ │地點,經通│ │ │ │
│ │ │ │知補繳,繳│ │ │ │
│ │ │ │費期限99年│ │ │ │
│ │ │ │3月10日止 │ │ │ │
│ │ │ │未補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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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中監違字第裁│99年1月31 │行駛高速公│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管理│罰鍰800元 │
│ │60-ZDP023911│日19時20分│路,於駛進│第四警察隊 │處罰條例第33│ │
│ │號 │ │收費站繳費│ │條第3項 │ │
│ │ │ │時,未依標│ │ │ │
│ │ ├─────┤誌指示過站├───────┤ │ │
│ │ │斗南收費站│繳費(未申│公警局交字第 │ │ │
│ │ │南上(第8 │裝戶行駛電│DP023911號 │ │ │
│ │ │車道) │子收費車道│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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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中監違字第裁│99年1月30 │在道路收費│嘉義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元 │
│ │60-LAE037642│日10時9分 │停車處所停│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56│ │
│ │號 │ │車經催繳不│ │條第2項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 ├─────┤ ├───────┤ │ │
│ │ │民族路 │ │嘉市警交字第 │ │ │
│ │ │2V026 │ │LAE03764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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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中監違字第裁│99年2月10 │在道路收費│嘉義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300元 │
│ │60-LAE036309│日16時55分│停車處所停│局交通隊 │處罰條例第56│ │
│ │號 │ │車經催繳不│ │條第2項 │ │
│ │ │ │依規定繳費│ │ │ │
│ │ ├─────┤ ├───────┤ │ │
│ │ │中興路 │ │嘉市警交字第 │ │ │
│ │ │Q028 │ │LAE03630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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