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9年度,1956號
TCDM,99,交聲,1956,201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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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95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林良洧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9年5月5日所為之裁決(
裁監稽違字第裁61-GF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林良 洧騎乘七七五-BCU號重機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 五日,在臺中市○○路、天津路口處,因「闖紅燈(直行行 駛昌平路上往北屯路方向)」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 局北屯派出所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受處分人於九十九年五月五 日至站簽收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F0000000號裁 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處 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等語。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警員沒有任何證據,居然從一群人中將 伊攔下,開給伊一張闖紅燈紅單,伊當下要跟警員回派出所 看監視器,警員竟叫伊去申訴。現在收到申訴結果讓伊相當 不服,沒有闖紅燈的照片,僅憑警員之一造之詞,任誰都不 服,至今其仍願到派出所看監視錄影帶,若有闖紅燈伊願付 罰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 有第五十三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 數三點;本條例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三條第八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受處分人騎乘車牌號碼七七五─BCU號重機車,於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九分許,在臺中市○○路、天津 路口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經警當場舉發 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影本一份、原處分機 關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F0000000號裁決書影本 一份、錄影採證光碟一片附卷可稽。
㈡受處分人雖以前情置辯,然受處分人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



機車闖紅燈行駛之違規事實,業經舉發單位臺中市警察局第 五分局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中分五警交字第0九九00一二 九四八號函說明欄載明:「‧‧‧二、本分局員警於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五日十一時九分,在臺中市○○路與天津路口, 舉發車號七七五-BCU號重機車(舉發單號:中市警交字 第GF0000000號)交通違規申訴一案;本案經查證 舉發員警指稱,於上述時、地執行巡邏勤務時,目睹該車沿 昌平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天津路口時闖越紅燈直行,經 員警攔查告知事由後,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 十三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 路口闖紅燈」製單舉發,本案違規屬實,員警舉發並無不符 ,...。」等語甚明,有該函附卷可參外,並據證人即開 單告發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執勤員警孫嘉培 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本件是其舉發的,當天一人騎乘機車 執巡邏勤務,穿制服騎警用機車,走在昌平路沿昌平往北屯 方向行進,快到天津路口時見到前面七七五-BCU機車闖 紅燈,當時其正好在該機車後面約十公尺處,其上前攔查, 告訴受處分人闖紅燈,該機車是白色機車,車型不知道,其 有攔下並告以訴騎闖紅燈,但當時駕駛人甲○○堅稱沒有闖 紅燈,其依法告發,並告訴他該昌平天津路口有路口監視器 ,如果有疑問可以到監理站申訴,會附路口監視器回覆;受 處分人的機車與其同方向,受處分人是在路口時直接騎過去 ,並沒有停下,其看到時,受處分人是在後方乘客一邊交談 一邊往前騎,沒有停下;受處分人和其之間沒有其他車輛, 因為約有四、五輛機車停下等紅燈;受處分人是紅燈時騎過 去,就是都沒有停下來,不是黃燈轉紅燈的時候,通過該路 口停止線時就已經是紅燈。看到他闖紅燈時就直接追上去, 在靠近昌平路口與興安路口,靠近文昌國小附近;通過昌平 路與天津路口只有受處分人一輛,其餘是紅燈換綠燈後才往 前騎,受處分人的車速不是很快,所以會覺得一大堆人我只 攔他一人,是因為後來通過路口車輛與他騎在一起;不會誤 認等語甚詳,並提出監視器錄影光碟一片在卷足憑。按值勤 之員警係親身見聞本件違規之事實,則舉發員警本身即屬人 證之證據方法,查證人孫嘉培就整個舉發經過之陳述具體清 楚,當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並無怨隙,且經具結以擔保其 證詞之真實性及憑信性,證詞自得採信,再衡酌本件證人孫 嘉培係執行巡邏勤務,於天津路口發現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 ,尾隨至興安路口後攔停舉發,舉發員警開單告發者是受處 分人在「昌平路、天津街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並非舉發 受處分人在行至「昌平路、興安路口」處有何違規事實,亦



有上開舉發通知單關於違規地點之記載事項及證人證述足憑 ,受處分人爭執員警於一群人中無故對其舉發云云,尚屬無 據。
㈢又證人孫嘉培復證稱:其有調昌平與天津路口與昌平跟興安 路口監視監視錄影光碟來比對,其已經有先比對過,受處分 人闖的昌平與天津路口監視器只照車道,所以其另調昌平與 興安的監視器,昌平、天津和昌平、興安路口燈號是同步的 。昌平、天津路口有拍到受處分人車子經過,但沒有拍到燈 號,能看到車道上其他車;受處分人在五分十四秒出現在昌 平、天津路口監視器畫面,其是五分二十秒由後往前追;昌 平、興安路口監視器有全景,天津與興安路段號誌是同步為 紅燈,其與受處分人於五分二十五秒時出現在興安與昌平路 口監視器畫面,另有一部貨車在五分五秒時是興安路綠燈左 轉昌平路往天津路方向行駛,那台貨車還是在停紅燈,所以 昌平、天津路口的五分十四秒至警方於五分二十五秒在昌平 、興安路口期間都是紅燈等語。且經本院勘驗結果,以附表 一編號三、附表二編號四之編號A機車通過停在昌平路上計 程車時間為基準,畫面左上角顯示之時間均為十一時四分四 十六秒,是以附表一與附表二監視器畫面紀錄之時間應為同 步。而依附表二編號三顯示昌平路及天津路口、昌平路及興 安路口之號誌燈為同步,附表編號六時間十一時四分五十三 秒時,昌平路之號誌轉為紅燈,至附表二編號十之十一時五 分二十八秒轉為綠燈。則附表一編號9受處分人(即編號B 機車)出現於監視器畫面時為十一時五分十四秒,距昌平路 紅燈亮起之十一時四分五十三秒已十七秒,受處分人既不否 認係直行昌平路通過天津路口,若受處分人確於昌平路與天 津路口之紅燈亮起前即已通過路口前之停止線,參以停放在 昌平路上之計程車至天津路口之距離非遠,則受處分人騎乘 機車自通過該路口至出現於附表一之監視器畫面且尚未抵達 前開計程車,竟需時十七秒,疏難想像。足認受處分人騎乘 前開重機車係於號誌顯示變為紅燈後,仍繼續行駛進入路口 ,已屬闖紅燈之違規駕駛行為。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騎乘上開 重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 誤,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以裁處, 並無違誤,是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附表一:
錄影光碟檔名:0000-00-00_11-00-00-D_往路口(全景)┌──┬────────────────────────┐
│編號│錄影光碟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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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錄影光碟畫面全長1分13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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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攝影機鏡頭所拍攝之蒐證區域顯示,攝影機係設置 │
│ │道路之路面邊線外側朝路面拍攝,四車道均在鏡頭範圍│
│ │內,畫面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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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十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46│
│ │),一名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
│ │乘紅色機車(編號A)自攝影機之來向行駛經過停在昌│
│ │平路上之計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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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十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48│
│ │),一台銀色箱型車自攝影機之去向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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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一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2│
│ │),一名機車騎士(戴深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
│ │乘一部機車自攝影機之去向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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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一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3│
│ │),一名機車騎士(戴深色安全帽,身穿白色上衣)騎│
│ │乘一部機車自攝影機之去向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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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一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6│
│ │),一名機車騎士(頭戴銀色安全帽,身穿淺藍色上衣│
│ │)騎乘一部機車自攝影機拍攝之去向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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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9│
│ │),一名機車騎士(頭戴銀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
│ │騎乘一部機車自攝影機拍攝之去向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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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14│
│ │),一名機車騎士(頭戴黃色安全帽,身穿白色上衣)│
│ │載著乘客(頭戴淺黃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乘一│
│ │部白色機車(編號B),自攝影機拍攝之去向通過,車│
│ │號可辨識出為775-BC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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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14│
│ │),一台藍色車頭、白色車廂上有紅色字體「年豐冰行
│ │」之貨車(編號C)出現在攝影機拍攝之來向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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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17│
│ │)編號B機車經過停放在昌平路上之計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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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19│
│ │),攝影機拍攝之去向車道再無汽、機車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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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三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20│
│ │),一部警用機車(編號D),自攝影機拍攝之去向通│
│ │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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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錄影光碟播放至三四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33│
│ │),攝影機拍攝之去向車道無汽、機車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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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錄影光碟檔名:0000-00-00_11-00-00_往路口(全景)┌──┬────────────────────────┐
│編號│錄影光碟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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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錄影光碟畫面全長五五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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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攝影機鏡頭所拍攝之蒐證區域顯示,攝影機係設置 │
│ │交岔路口(即昌平路、興安路)之路面邊線外側朝路口│
│ │拍攝,該路口之號誌燈、四車道、行人穿越道標線及攝│
│ │影機來向車道之停止線均在鏡頭範圍內。畫面上方之路│
│ │面(即昌平路、天津路口)之號誌燈亦可見。畫面清晰│
│ │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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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錄影光碟播放至一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0:00至│
│ │11 :00:28秒),昌平路與天津、興安路口之號誌燈 │
│ │為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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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錄影光碟播放至二四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46│
│ │),一名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
│ │乘一部紅色機車(編號A)自攝影機之去向行駛經過停│
│ │在昌平路上之計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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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錄影光碟播放至二四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48│
│ │),編號A機車騎士直行通過天津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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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錄影光碟播放至二四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3│
│ │),昌平路之號誌轉為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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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錄影光碟播放至二五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05│
│ │),一部貨車(藍色車頭、白色車廂,上有「年豐冰行
│ │」之紅色字體)(編號C),自興安路左轉駛入昌平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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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錄影光碟播放至二七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24│
│ │),一部警用機車(編號D)自攝影機之來向車道前駛│
│ │。警用機車左前方為一部白色機車(編號B),駕駛人│
│ │頭戴淺色安全帽身穿淺色上衣,乘客頭戴淺色安全帽身│
│ │穿深色上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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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錄影光碟播放至二七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27│
│ │)編號C貨車在昌平路上減速行駛,抵達天津路口時因│
│ │紅燈而完全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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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錄影光碟播放至二八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28│
│ │)天津路號誌轉為綠燈。員警將停於機車停等區上之編│
│ │號B機車攔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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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