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403號
FYEV,90,豐簡,403,2002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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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О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國梁
        楊啟仁
  被   告 永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秋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
  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攜帶逸美有限公司辦理票貼融資之統一發票正本到庭。
三、被告應攜帶申請公司登記所用之「永釱有限公司」及「顏秋華」印章、系爭支票
  帳戶之印鑑章、系爭支票帳戶曾經兌現之支票影本三紙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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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