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99年度,29號
TCDM,99,中智簡,29,201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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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智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7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NOKIA 」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拘 役10日確定,甫於96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不 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其明知「NOKIA 」之商標圖 樣,業經芬蘭商諾基亞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行動電話等商品,現仍在 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其於98年9 月間某日,在中國大陸 某處,以人民幣480 元購入欲自用之仿冒NOKIA 行動電話1 支,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專用權 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 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將上開仿 冒NOKIA 行動電話1 支拍攝成照片,於98年9 月21日晚間8 時9 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2 段71巷77弄68號12 樓住處,利用家中電腦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pony 5252」帳號,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上開仿冒行動電話照片之 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並張貼販賣 上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標購 。嗣於98年9 月28日,為警上網發現而查獲,並扣得仿冒「 NOKIA」商標圖樣行動電話1支。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NOKIA 真品與仿冒品 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各 1 份、扣押物照片5 張附卷可稽,且有扣案之仿冒NOKIA 行 動電話1 支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三、查被告甲○○意圖販賣而以其所拍攝仿冒「NOKIA 」商標圖 樣之商品照片,刊登於露天拍賣網站網頁上,供不特定人瀏 覽標購,而網路買賣為現今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



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自與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實品無異,故 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罪。被告雖自98年9 月21日晚間8時9分許起,在其經營之露 天拍賣網站上陳列仿冒「NOKIA 」之商標圖樣商品照片,然 被告僅有一個陳列行為,其後僅係陳列之狀態繼續,故僅論 以一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 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件被 告再次為圖私利,故意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嚴重侵害他 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 象,惡性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本案仿冒商品數量 不多,價值不高,並念被告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仿冒「 NOKIA」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 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 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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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