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99年度,28號
TCDM,99,中交簡附民,28,201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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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99年度中交簡字第
9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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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