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99年度中交簡字第
9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