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9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5月2日凌晨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63 8-UE號自小客車,沿臺中縣梧棲鎮○○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 ,於行經梧棲鎮○○路與四維路之交岔路口時,理應遵守閃 光黃燈之號誌管制,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且應 遵守該路段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無照明 ,道路平坦無缺陷,視距良好,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以時速6、7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適有少年 陳○○(81年7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無照騎乘車牌 號碼652-DNE號普通重機車,後座搭載少年紀○○(81年1月 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沿臺中縣梧棲鎮○○路由西往 東方向騎乘至該路口,欲左轉四維路,亦未遵守閃光黃燈之 號誌管制,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之規定,上開2 車因而在前揭交岔路口發生碰撞,乙○○車輛之車頭撞上陳 ○○機車之右後側車身,致陳○○、紀○○均摔落倒地,陳 ○○受有血尿疑似輕微腎藏挫傷、左側第一腰椎橫骨骨折、 四肢擦傷等傷害、紀○○則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廣泛性軸突損 傷及腦室內出血、右側股骨骨折、右側脛骨及腓骨開放性骨 折、上呼吸道阻塞合併呼吸急迫、肺炎及中樞神經系統遺存 永久不可恢復障害之重傷害(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部分, 均業於審理中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詎乙○○知悉 肇事後,明知陳○○等2位少年均受有傷害,僅下車短暫察 看,並請隨後到場之友人丙○○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丙 ○○亦隨即打電話予擔任警察之舊識丁○○表示:該車禍地 點有車禍,請丁○○叫救護車等語後,乙○○竟未留在現場 續為必要之救護、安全措施,以等待警察或救護人員到場, 反另基於肇事逃逸犯意,請丙○○駕駛丙○○所駛之自用小 客車將其載回住處,而逃離現場。丙○○送乙○○返家後隨 即獨自回到現場,並撥打電話給友人庚○○,要求庚○○至 現場協助處理,俟庚○○到場後,丙○○即要求庚○○出面
頂替為駕駛車牌號碼0638-U E號自小客車之肇事者,庚○○ 同意後,遂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向警員吳禎哲偽稱其為肇事 者(丙○○、庚○○教唆頂替、頂替部分,均已先行以簡易 判決審結)。嗣於同日上午,庚○○至醫院探視傷者,得知 紀○○傷勢嚴重後,始向陳○○之父陳○欽坦承並非肇事者 ,戊○○再轉告紀○○之父紀○榮,紀○榮隨即向員警表示 肇事者非庚○○一事,始為警知悉上開頂替情事,並經警通 知庚○○於同日晚上9時許,至派出所說明後,而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少年紀○○之父紀○榮委由洪錫欽律師及陳姿君律師、 少年陳○○之父陳○欽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 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被告、選任辯護人及檢察官於 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 ,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除車禍後係由丙○○駕 駛丙○○所駛之自用小客車載被告返回被告住處及被告係基 於肇事逃逸之犯意而請友人開車載其返回住處等節外,餘均 坦承不諱,並矢口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辯稱:車禍發生 後,伊有下車查看,並在現場待了約3分鐘,伊看見有人受 傷,就叫丙○○趕快打電話報警及叫救護車。又因伊車子安 全氣囊破了,撞到伊胸部,伊雖有因覺得胸痛、頭暈,且因 伊家就在現場對面,而叫丙○○先載伊回家,但事實上係由 甲○○開車載伊回伊家,且伊有叫丙○○在現場幫伊處理, 本來伊休息一下要回現場,但因為伊人不舒服,所以沒有再 回現場。另伊有將車留在現場,所以伊沒有肇事逃逸的意思 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除被告當時主觀上確有肇事逃逸之犯意乙節 外,餘均據被告於98年5月3日警詢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 3頁),核與證人丙○○於98年5月3日警詢中證述;證人庚○ ○於警詢中證述及於偵查中結證;證人陳○欽於警詢中證述
及於偵審中結證;證人紀○榮於警詢中證述;證人即少年陳 ○○於偵審中結證;證人即警員吳禎哲於偵查及審理中結證 情節相符,並有警察職務報告3份(見警卷第24、25頁、本院 卷第30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示(一)、(二)各1份、現場照片8張、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 書5份、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 號查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電話之 通聯紀錄、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電話使用人資料、車禍現 場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本院勘驗筆錄等件在卷可 稽,並有車禍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扣案可佐。(二)按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其立法理由為「為維護交 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 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則肇事者於肇事後,自應留在現場 為必要之安全、救護措施,等待警察或救護人員至現場處理 、救護,方能達「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 死傷」之立法目的,是肇事者縱有打電話報警或叫救護車, 如在警察、救護人員至現場處理、救護前,竟即逃離現場, 則在警察、救護人員至現場處理、救護前,被害人及其他用 路人即處於可能因車禍現場情況而更受傷害、損害之危險狀 態,要難謂已符合「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 之死傷」之立法目的。從而,肇事者縱有打電話報警或叫救 護車,如在警察、救護人員至現場處理、救護前,竟即逃離 現場,即仍應依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論處。查,本 件被告駕車肇事後,受傷之2位少年分別坐、躺在人行道旁 之馬路上,業據證人丙○○於審理中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 233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少年陳○○於審理中結證情節相符 (見本院卷第230-231頁),並與被告於審理中直承:伊看到 陳○○坐在地上,伊即先回家休息,伊有請丙○○打電話報 警叫救護車等語(見本院卷第231頁面),則被告駕車肇事後 既尚能自行下車步行察看,且自承返家後並未就醫,復明知 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當時復為凌晨4時30分許,天色仍暗 ,竟仍置車禍受傷尚坐、躺於馬路邊之2位少年於不顧,逕 自請丙○○駕車載其逃離現場,任由該2位少年繼續坐、躺 於馬路邊,其主觀上自有肇事逃逸之故意,客觀上亦有肇事 逃逸之行為,即足認定。
(三)被告嗣於審理中雖翻異前詞改口辯稱:當時是由甲○○開車 載伊回家,丙○○則留在現場處理云云。證人丙○○、甲○
○於審理中雖亦均證稱:當時係由甲○○開車載被告返家休 息云云。然查:
1、被告於98年5月3日警詢中直承:「(車禍發生後,你有無下車 協助救護傷患?)我馬上與朋友丙○○去看對方駕駛人及乘客 的傷勢,我馬上叫丙○○打電話報警及叫救護車來現場。」 、「(你為何沒有等警方到現場處理就先離開?)因為我車子 的安全汽囊彈開,撞上我的胸口,當時我呼吸困難,人很不 舒服,『所以我才叫丙○○開車載我回家休息,我有交待丙 ○○馬上回到現場等待警方來處理,我也有交待丙○○要跟 對方說開車的是我,因為我身體不適先回家息,等我身體好 一點的時候再去看對方。」等語(見警卷第2-3頁),嗣於98年 6月23日警詢中亦再度直承:伊於98年5月3日21時10分許所製 作之談話紀錄正確等語(見警卷第5頁)。此外,被告於98年7 月14日警詢中亦僅提到丙○○,而未提及甲○○其人,有該 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按(見警卷第8-9頁)。且證人丙○○於98 年5月3日警詢中除證稱:本件車禍發生時之駕駛人係乙○○ ,伊當時開車跟在乙○○所駛自用小客車後面,發生本件車 禍後,乙○○有叫伊馬上打電話報警及叫救護車來現場,乙 ○○且稱他被安全汽囊彈開撞到胸口很痛,呼吸困難不舒服 ,叫伊先載他回家休息,再叫伊回到現場等警方來並協助處 理等語外,且陳稱:「(『你載乙○○回到他家時』,在車上 有無聞到乙○○身上有酒味?)沒有。」云云,另丙○○當時 亦均未提及甲○○其人,亦有丙○○當日警詢筆錄1分在卷可 考(見警卷第10-13頁)。再者,證人即98年5月3日為被告及證 人丙○○製作警詢筆錄之警員吳禎哲於審理中結證:被告及 證人丙○○之98年5月3日警詢筆錄內容均係依被告、丙○○ 陳述照實紀錄,當時被告及丙○○均表示「是丙○○載被告 回去休息」,且均未表示是丙○○留在現場,由另一人載被 告回家等語( 見本院卷第319頁至320頁),益證被告、丙○○ 於98年5月3日接受警詢時,確均表示係由丙○○駕車載被告 回家休息,再由丙○○返回現場無訛。
2、被告嗣於98年9月9日偵查中改稱:「我撞到之後,我後面知 道有撞到人,撞到摩托車之後我就停下來,後面有一臺車來 ,是我的朋友。」、「他直接趴在旁邊,我也下車,下車觀 察,然後後面來一部我的朋友的車到了,看到了也是下來」 、「(所以丙○○是開在你們後面?)對」、「(到了之後?) 我看到有人受傷,我叫他打119跟報警來處理」、「(然後勒 ?)我因我自己的車安全氣囊跑出來,我撞到胸部,然後我在 頭暈」、「(然後勒?)那個小隻(即丙○○)的旁邊的一個 朋友把我送回去,因為離我家沒有50公尺。」、「(誰把你送
回去?)小隻的朋友」、「(蛤?)就剛才那個姓洪的那個朋友 」、「(然後?)我叫他在現場幫忙警察處理,看什麼樣」、 「(因為現場離你家50公尺?)對」、「(所以怎樣?)他把我 先送回去,我叫他在現場陪警察處理。」、「(丙○○把你先 送回家?)他的友人」等語,業經本院勘驗被告98年9月9日偵 訊錄影光碟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300-305頁)。又證人丙○○於98年9月9日偵查中亦同時改稱 :被告表示人不舒服要先走,伊說好,伊留在現場云云(見偵 卷第10頁)。核被告及證人丙○○於警詢中均為前揭陳述後, 嗣於98年9月9日偵查中竟同時改口為前揭敘述,渠2人於偵查 中同時翻異前詞所為之陳述是否屬實,已值存疑。3、況查:
①、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98年5月2日本件交通事故發 生前,你作何事?)在大智路路邊打電話給朋友陳明蒼,打電 話給朋友說要去那他邊坐,打電話時間約凌晨3、4點左右。 」、「(當天凌晨有無跟被告乙○○會面?)後來在大智路路 邊遇到。」、「(如何遇到?)『我開車停在路邊』,他也開 車遇到我,就問我要去那裡,我說要去朋友家,乙○○就問 我要不要去他家泡茶,我說好,接下來乙○○就先開走,我 在後面也『正要開車,就聽到碰的一聲』,然後我就開車過 去看,就看到車禍。」、「(當時你車上還有無別人?)有, 甲○○。」、「(乙○○為何肇事之後沒留在現場?)他本來 說要留下來,但他說被安全氣囊撞到不舒服,他說我家在前 面,叫我先載他回去,我就叫甲○○載乙○○回去。」、「( 既然不是你肇事,為何你急著叫庚○○來頂替?)因為乙○○ 叫我在現場處理,我想說乙○○要我在現場處理,是不是就 是要我承認車子是我開的。」、「(現場時你為何認為乙○○ 那句話是要你頂替?)我想他回家,在現場應該要有人承認車 子有人開的,本來我要承認,但我跟機車駕駛人及後座的人 有認識,之前有口角過,我怕他們誤會我,所以我才叫庚○ ○來承認。」、「(乙○○離去時,有無交代你跟警方說是他 肇事的?)沒有。」、「(你這樣說時,乙○○有沒有訝異怎 麼有人頂替?)沒有,因為之前我已經跟他說過,是在5月3日 上午庚○○去找乙○○時他就知道了,庚○○是在5月3日去 找乙○○說該傷者傷勢嚴重,這是我聽庚○○說的。在庚○ ○去找乙○○之後,我後來在當天下午也有去找乙○○跟他 講。」、「(你的意思是乙○○最早知道有人幫他頂替,是庚 ○○跟他說的?)我不知道庚○○有無跟他說要頂替,但我知 道庚○○去找乙○○,到了下午我去找乙○○,就跟他說有 人頂替。」、「(乙○○家在那裡,你是否知道?)事故前方
約50公尺,我有去過。」、「(你叫甲○○載乙○○回家,甲 ○○後來返回現場時間約隔多久?)來回約5分鐘。」、「(你 剛才說庚○○在5月3日早上去找乙○○,他怎麼去?)庚○○ 問我乙○○家在何處,我跟他說的。」、「(當天你說你碰到 乙○○時,是你停在大智路口時碰到?)是,當時我在打電話 ,打給陳明蒼,當時是我開車,我打給陳明蒼說要去他家坐 ,有約好了。」、「(碰到乙○○後,你們要去哪裏?)本來 要去陳明蒼家,後來乙○○問我要去那裡,我說要去陳明蒼 家,乙○○問我要不要去他家坐,我說好。」、「(那你有無 打電話給陳明蒼說你不去了?)沒有。」、「(所以當天你車 子還沒有開動,車禍就發生了?)是的。」、「(乙○○當時 是否知道甲○○在場?)知道,他有看到,就是我們下車看傷 患時,他有看到甲○○在旁。」、「(提示警卷第3頁,乙○ ○於警局時說我叫丙○○開車載我回去,我交代丙○○返回 車禍現場處理...,他為何這樣說?)乙○○有這樣說。」、 「(你當天如何遇到甲○○?)之前就約好,5月2日凌晨零時 約的,約我去他家找他,我也有去找甲○○,『然後我們就 去朋友蔡奇展家坐,當時有我、甲○○、蔡奇展三人,我們 沒有喝酒,後來約凌晨3點時離開』,就開車在路上亂逛,想 說要去那裡,後來就停在大智路上打電話給陳明蒼,我當時 開的是喜美、紅色的車,車號忘記了。」、「(車禍發生後你 有無離開過現場?)傷者去醫院之前我都留在現場,在現場周 圍走來走去,都在路口裡面,監視器應該看得到我。」、「( 當天在路上遇到,是誰叫誰?)是乙○○開車經過看到我,然 後就停車問我要去那裡,他沒有開過頭再繞回來,他是直接 開到我旁邊,當時甲○○坐在我旁邊看我聯絡人,所以他應 該也有看到乙○○開車停在我旁邊。」云云。
②、證人甲○○於審理中證稱:「(你與丙○○、乙○○是何關 係?)都是朋友關係,三人互相認識。」、「(98年5月2日凌 晨,你是否有搭乘丙○○的車子?)有,我搭乘目的是因為 丙○○約我出去逛逛。」、「(在5月2日凌晨大約4時許,有 無遇到乙○○?)有,在西濱大智路那邊遇到。」、「( 如 何遇到?)丙○○、乙○○在停紅綠燈時,同向遇到。」、 「(停紅綠燈時,如何知道轎車內的人是乙○○?)因為我與 丙○○都知道對方的車,誰先發現對方的車現在忘記了。」 、「(遇到之後,接下來如何?)乙○○約我們去他家泡茶, 然後乙○○就先開走,我們的車在後面,有先停一下,後來 就聽到車禍的聲音,聽到聲音後,我們就開車過去看,看到 乙○○的車子與機車相撞,我與丙○○就下車看,然後丙○ ○說乙○○說他不舒服,叫我先載乙○○回家,我用丙○○
的車載乙○○回家,乙○○家離現場約50公尺。」、「( 事 故當天之後,乙○○有無電話與你聯絡?)大嫂,乙○○的 太太有問我,關心對方傷勢。」、「(你們碰到乙○○的地 點距離車禍現場多遠?)幾百公尺。」、「(碰到當時為何停 在該處?)停紅燈,我們是停在『路中間』。」、「(你是否 認識陳明蒼?)認識。」、「(那天有無與陳明蒼約見面?) 有,何時約的忘了,是在遇到乙○○之前約的,是誰約的現 在忘了,不知道是我還是丙○○約的,我們是在那裡約陳明 蒼忘了。」、「(丙○○何時去載你?)凌晨,載我之後,我 上車後就在旁邊打瞌睡,『後來醒來時候,丙○○說遇到乙 ○○』,要去乙○○家泡茶,然後就發生車禍。」、「(你 是否認識蔡奇展?)不認識。」、「(當天丙○○去載你之後 ,有無與你去蔡奇展家泡茶?)沒有。」、「(你們停等紅綠 燈時碰到乙○○,碰到之後,乙○○車開在前面?)是,我 們沒有馬上跟,『後來有跟,跟了幾百公尺之後』,聽到發 生車禍的聲音,然後我們就馬上過去看,車子停在路邊,就 停在現場的旁邊,距離現場約10公尺,我與丙○○都有下車 ,我們下車時,我沒有注意乙○○是否下車,我是注意傷者 。」、「(你下車後,你在哪裏?)看傷者,應該是在路口, 『路口監視器應該有拍到我』。」、「(你載送乙○○回家 過程中有無與他交談?)沒有,後改稱應該有問他怎樣,乙 ○○有無回應我忘了。」、「(當時乙○○是否知道載送他 回家的人是你?)知道。」云云。
③、證人陳明蒼於審理中證稱:「你是否認識被告乙○○?)認 識。」、「(提示本院卷第143頁監視器翻拍照片,上開之人 是誰?)應該是我。」、「(98年5月2日凌晨4點30分左右, 你為何在臺中縣梧棲鎮○○路與四維路口?)我要出去買東 西,剛好看到那邊有車禍,好奇過去看一下,我當天是用走 路的出門,我家住在仁美街255巷12號,離車禍地點約300公 尺左右。」、「(你過去時看到什麼?)看到車禍,我沒有看 到被害人,有看到認識的2個人就是小隻跟黑龜,小隻就是 剛才在庭的丙○○。」、「(你看到小隻與黑龜有無與他們 打招呼?)時隔已久,忘了。」、「(你們有無聊天?)時隔 已久,忘了。」、「(你在那裡碰到他們?)肇事地點,剛好 我從那邊過去,看到車禍然後看到他們,問他們為什麼在那 裡。」、「(碰到他們後,他們怎麼說?)不曉得。」、「( 你看到他們時,他們在現場哪裏?)肇事現場。」、「(你在 肇事現場看到什麼,有無看到車輛?)我看到車禍為什麼在 那邊擦撞。」、「(你有看到擦撞嗎?)沒有。」、「(你看 到什麼,為何認定是車禍?)我去買東西,為什麼那邊那麼
多人,就過去看一下。」、「(那邊有很多人嗎?)多少人我 沒有認識的,剛好有看到認識的,就問他而已。」、「(當 時警察是否到場?)沒有看到。」、「(你當時看到多少人在 那裡?)不曉得。」、「(你剛才不是說很多人?)我現在無 法說出幾人,至少2個人以上。」、「(那就是有3個人?)包 括我應該有3個人。」、「(那依你所述當時只有小隻與黑龜 在場?)我認識的只有2個人。」、「(包括你認識及不認識 的,當時在場有幾人?)2個人以上。」、「(你認識的就只 有2個,又說2個人以上,當時在現場的人,到底有無你不認 識的人?)有,幾個人我不知道,當時我不認識的人有沒有2 個人以上我也忘了。」、「(現場至少有1個是你不認識的人 嗎?)是的。」、「(你在現場待多久?)不曉得,我看到現 場都沒有人就走了。」、「(你有無待到警察來?)我沒有看 到警察。」、「(你到現場時,被害人是否還在現場?)我沒 有看到被害人。」、「(當天你有無與丙○○約要見面?) 他之前有打電話給我說要到我家坐一下,然後我想奇怪『為 何那麼久沒有』,我就要去超商買香煙,剛好那邊有車禍, 好奇過去看一下。」、「(你後來如何離開?)走路回家,後 來香煙因為看到車禍所以沒有買。」、「(丙○○何時與你 約好要去你家的?)我出門前看到車禍前幾個小時他就與我 約好要去我家,至少約前2、3個小時約的。」、「(丙○○ 有無說他多久會到?)沒有講到。」、「(丙○○那麼久沒有 來,你有無打電話問他情形為何?)沒有。」云云。④、證人即被告妻子己○○於審理中證稱:「我的房間在2樓, 1樓大樓有人開門我就會聽到,當時我在2樓睡覺,房門沒有 關,我聽到聲音馬上下來看,就看到乙○○一個人躺在沙發 ,然後我問他怎麼了,他就跟我說他發生事情,他說他剛才 撞到人,我說怎麼了,他說人不舒服,然後他說到底怎麼了 他不知道,我問誰送他回來,他說是甲○○。」、「(他是 說甲○○三個字?)不是,他是說外號「黑龜」。」、「( 你如何知道黑龜就是甲○○?)因為我們很熟。」、「(所以 當天之前你就知道黑龜就是甲○○?)是的。」、「(當天之 前被告也知道黑龜就是甲○○?)是的。」、「(你為何認識 黑龜?)他是我朋友的老公,『他夫妻常去我家玩,所以我 們夫妻跟他夫妻有熟』。」、「黑龜說人送去醫院應該在急 診室,然後我就跟乙○○說我先去醫院看一下,我就開車到 醫院,我先在急診室遇到陳○欽的兒子及他一個叔叔,我就 跟他說因為運氣不好碰到,我們會負責,叫他們好好養傷, 他叔叔跟我說沒有關係,他姪子只是擦傷而已,並跟我說姓 紀的人比較嚴重,我就問該人現在在哪裏,他就說在加護病
房,然後我就去加護病房看,碰到姓紀的人媽媽及陳○欽, 我就對他們說我是車主,陳○欽聽到後就開始罵我好幾十分 鐘,我連開口機會都沒有,然後我又對紀媽媽道歉,說我老 公不小心,並說我們會負責人,希望小孩好起來等語,之後 有個護士說陳先生再那邊罵的很難聽,請我先回去,說我的 立場有表示,可以先回去,所以我就先回去。」、「(你與 紀媽媽說你老公不小心,你會負責,當時陳○欽是否在場? )在。」、「(你一開始碰到陳○欽兒子及他的弟弟時,你有 無表明你的身分?)有。」、「(你如何說?)現在忘記了。 」、「(你有無告訴他們你的姓名嗎?)沒有,但我有告訴他 們我是什麼人,我說我是這邊的人,我是撞到小孩子的車主 。」、「(你有無告訴他們是誰開車撞人的?)我說是我先生 ,但沒有說出我先生名字。」、「(你到樓上碰到紀媽媽與 陳○欽時,你有無說出你的名字?)沒有。」、「(你有無說 出妳先生名字?)沒有。」、「(那你如何介紹自己?)我說 我是撞到人的車主。」、「(那你有無說當時是誰開車嗎?) 我好像有說是我先生。」、「(那你有無說當時是誰開車嗎 ?)現在忘記了。」、「(該車登記車主是誰?)我。」云云 。
⑤、被告於審理中陳稱:「(你何時知道甲○○在場?)我看到丙 ○○在打電話時就知道了。」、「因為我是叫丙○○載我回 去,但丙○○說傷者他認識,所以我叫丙○○在現場處理, 然後丙○○叫甲○○載我回去,當時我就知道是甲○○載我 回去。」、「(車禍發生後你有無下車看傷者?)有。」、「 (當時傷者躺的距離與你的車距離多遠?)差不多10公尺。」 、「(你走過去後看到什麼?)我看到陳○○,他坐在地上, 然後我人不舒服,我就請丙○○在那邊處理,然後我就先回 家休息,請丙○○趕快報警叫救護車。」、「(你過去看傷 者之後多久,丙○○到達?)我走過去,還沒有走到陳○○ 坐的地方,丙○○的車就到了傷者旁邊,到了之後,丙○○ 馬上下車,他下車之後就站在傷者旁邊,站在陳○○那邊。 」、「(所以丙○○當時位置是在紀○○與陳○○中間?) 是的。」、「(丙○○或是你先到達陳○○旁邊?)我。」、 「(你剛才不是說你還沒有走到陳○○旁邊,丙○○的車就 到了並且馬上下車?)我走到後,不到1分鐘丙○○就下車了 。」、「(你當時如何回家?)我請丙○○載我,但丙○○請 與他同車的甲○○載我回去,當天是甲○○載我回家,我當 天就知道。」、「(既然當天就知道甲○○回家,為何警訊 說是丙○○載你回家?)因為我原來就是叫丙○○載我回家 ,但丙○○說傷者好像是他朋友,所以他叫同車的甲○○載
我回去,當初沒有向警察說是甲○○載我回家,是因為我不 懂,當初警察問我,我就直接回答了。」、「(你到現場看 陳○○時,他當時狀況?)『他清醒』,坐在地上,我沒有 與他說話,丙○○有無與他說話我不清楚,丙○○來了之後 我只有叫他趕快報警,並且載我回家。」、「(你當時有趨 進去問陳○○身體狀況?)我在他旁邊,距離約幾公尺,但 沒有與陳○○說話。」、「(你是何時、如何認識丙○○? )1、2年前朋友介紹認識,是在車禍發生前約1年透過朋友認 識,沒有常往來,平常稱呼丙○○為「小隻」,我不知道他 的真實姓名,是直到法院開庭才知道他叫丙○○,之前我只 知道他叫小隻。」、「(你何時、如何認識甲○○?)認識好 幾年,車禍發生前4、5年前就認識,他是我妻舅的朋友,與 他不常往來,平常我稱呼他黑龜,也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叫 甲○○。」、「(你何時知道黑龜的真實姓名叫甲○○?) 我早就知道他叫甲○○,但我沒有記起來他叫甲○○,因為 我習慣叫他黑龜。」、「(你與甲○○較熟,還是與丙○○ 較熟?)我與甲○○較熟。」、「(甲○○與丙○○熟不熟? )我不曉得。」、「(甲○○與丙○○是否為朋友?)是的, 因為當天我看到他們二人同車。」、「(98年9月你至地檢署 訊問前,是否知道黑龜叫甲○○?)知道。」、「(黑龜即甲 ○○是否你的朋友?)是的。」、「(既然如此,為何98年9 月偵訊時你說載你回去的人是小隻的朋友,而不直接說是黑 龜或是甲○○?)沒想那麼多。」云云
4、核證人丙○○、甲○○就渠2人於車禍發生前究有無共乘車輛 前往蔡奇展家泡茶;渠2人究係因丙○○打電話予陳明蒼而將 車停在路邊時遇到被告,抑或係車子停在路中間停等紅燈時 ,遇到被告;及渠2人遇到被告後,渠等所駛車輛究係尚未移 動,被告即發生車禍,抑或有跟被告車約幾百公尺後,被告 才發生車禍乙節,所辯竟大相逕庭,渠等陳稱當時甲○○有 與丙○○在一起云云,已難遽信。且證人丙○○所陳:伊打 電話予陳明蒼後,尚未開動,被告即發生車禍云云,亦顯與 證人陳明蒼於審理中證稱:「(當天你有無與丙○○約要見面 ?)他之前有打電話給我說要到我家坐一下,然後我想奇怪『 為何那麼久沒有』,我就要去超商買香煙,剛好那邊有車禍 ,好奇過去看一下。」、「(你後來如何離開?)走路回家, 後來香煙因為看到車禍所以沒有買。」、「(丙○○何時與你 約好要去你家的?)我出門前看到車禍前幾個小時他就與我約 好要去我家,至少約前2、3個小時約的。」、「(丙○○有無 說他多久會到?)沒有講到。」、「(丙○○那麼久沒有來, 你有無打電話問他情形為何?)沒有。」云云不符。再佐以被
告既陳稱:甲○○開車載伊回家時,伊即知是甲○○開車載 伊回家,伊與丙○○係在車禍發生前約1年透過朋友認識,沒 有常往來,平常稱呼丙○○為「小隻」,不知道他的真實姓 名,是直到法院開庭才知道他叫丙○○,之前只知道他叫小 隻。伊與甲○○已認識好幾年,也早就知道他叫甲○○,但 習慣叫他黑龜。伊與甲○○較熟等語,證人即被告妻子己○ ○於審理中亦證稱:「(你如何知道黑龜就是甲○○?)因為 我們很熟。」、「(所以當天之前你就知道黑龜就是呂嘉儒? )是的。」、「(當天之前被告也知道黑龜就是甲○○?) 是 的。」、「(你為何認識黑龜?)他是我朋友的老公,他夫妻 常去我家玩,所以我們夫妻跟他夫妻有熟。」等語,則車禍 發生當時甲○○苟真有在丙○○所駛車上,被告肇事後且係 甲○○開車載被告回家,被告及證人丙○○豈有於警詢中一 致陳稱係丙○○開車載被告回家等語,且均未提及當時尚有 甲○○其人,而被告於偵查中又豈有不向檢察官陳明係「伊 友人甲○○」或「伊友人黑龜」開車載伊回家,反向檢察官 陳稱:「那個小隻(即丙○○)的旁邊的一個朋友把我送回 去,因為離我家沒有50公尺。」、「(誰把你送回去?)小隻 的朋友」、「(蛤?)就剛才那個姓洪的那個朋友」、「(丙○ ○把你先送回家?)他的友人」云云,凡此均益足證被告及證 人丙○○嗣於同日偵查中均翻異前詞,一起改稱:丙○○係 留在現場處理云云,及於審理中改稱:當時丙○○車上尚有 甲○○其人,且係由甲○○開車載被告回家云云,要係被告 事後避重就輕、證人丙○○、甲○○事後附和被告辯解之詞 ,均無足採信。再者,丙○○於被告肇事後雖有打電話予其 舊識之警察丁○○,惟丙○○當時只對丁○○說何地有發生 車禍,有人受傷,請丁○○報警,並未說係何人出車禍,丙 ○○當時也未表明自己當時在何處,丙○○也未說是何人肇 事等節,業據證人丁○○於審理中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208 頁背面-210頁),核與丙○○於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 卷第210頁背面),足見丙○○僅係請打電話予任職警察之舊 識丁○○表示上揭地點有發生車禍,有人受傷,請丁○○代 為報警,揆諸上開說明,自難僅因丙○○有依被告請求而打 電話予丁○○即為被告駕車肇事逃逸無罪之認定。(四)被告雖又辯稱:伊如有肇事逃逸故意,就不會叫妻子至醫院 探視,也不會主動去找警察,且肇事後伊有將車留在現場云 云。然查:
1、證人庚○○於偵查中結證稱:丙○○叫伊承認車子係伊開的 ,伊當時不知傷者這麼嚴重而答應丙○○,隔幾個小時即98 年5月2日當天早上伊去童綜合醫院時,傷者家屬問伊,伊覺
的對不起良心,就跟家屬說車子不是伊開的,家屬有跟員警 講,所以當天下午梧棲分駐所交通隊吳姓警員(即吳禎哲)有 打電話問伊,伊當天晚上7、8點有跟丙○○說伊要去改口供 ,說明車子不是伊開的,當天晚上9點多伊去分駐所說要改筆 錄,說伊不是肇事者。且伊於車禍當天去完醫院,就去乙○ ○家,跟乙○○說傷者傷勢很重,伊沒有辦法承認車子係伊 開的等語(見偵卷第12頁),核與證人吳禎哲於偵審中結證情 節相符(見偵卷第23頁、本院卷第318頁背面),並與證人丙○ ○於審理中結證:伊知道庚○○有去找林錫診說傷者傷勢很 嚴重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相吻合,復有庚○○98年5月2日 21時43分許之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考(見警卷第14-16頁、第22 頁)。是被告顯係因庚○○於98年5月2日上午至醫院後見傷者 傷勢嚴重而不願再繼續頂替而去找被告說明後,被告始前往 警察局至明。況被告縱嗣有於98年5月2日下午至警察局欲找 承辦員警,亦無礙於前揭其肇事逃逸犯行之認定。又證人丙 ○○於98年11月24日審理中雖證稱:庚○○是98年5月3日上 午去找乙○○,庚○○有問伊乙○○家在何處云云,惟庚○ ○於98年5月2日即至警局說明其非肇事者,庚○○於偵查中 且陳明伊於車禍當天去完醫院就去乙○○家跟乙○○說傷者 傷勢很重,伊無法承認車子是伊開的等語,業如前述,是證 人丙○○於審理中證稱:庚○○是98年5月3日上午去找乙○ ○云云,或係有所誤記或係迴護被告之詞,要難採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
2、被告所駕駛之0638-UE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己○○,業據證 人己○○於審理中結證屬實,並有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考(見 警卷第48頁),姑不論庚○○於車禍現場出面頂替,向警察謊 稱其為肇事車駕駛,被告既非該車登記車主,警員本難僅憑 該自小客車車號而查悉肇事之人為被告(例另找人頂替),況 被告將所駛自小客車留在現場道路上,卻自行棄車逃逸,益 有礙交通安全,更難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3、被告之妻子己○○於98年5月2日上午雖有至醫院探視,惟當 時己○○僅向少年陳○○之父親陳○欽表示其為車主,並未 表明與肇事者之關係,陳○欽係後來警察叫伊去做筆錄時才 知己○○係被告之妻子。且98年5月2日早上,庚○○至醫院 時,陳○欽等人有叫庚○○老實說車子是否庚○○駕駛,並 告知庚○○被害人已在加護病房,庚○○恐慌即稱車子並非 他駕駛等節,業據證人陳○欽於審理中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 248、249頁)。又證人己○○於審理中證稱:「(你一開始碰 到陳○欽兒子及他的弟弟時,你有無表明你的身分?)有。」 、「(你如何說?)現在忘記了。」、「(你有無告訴他們你的
姓名嗎?)沒有,但我有告訴他們我是什麼人,我說我是這邊 的人,我是撞到小孩子的車主。」、「(你有無告訴他們是誰 開車撞人的?)我說是我先生,但沒有說出我先生名字。」、 「(你到樓上碰到紀媽媽與陳○欽時,你有無說出你的名字? )沒有。」、「(你有無說出妳先生名字?)沒有。」、「( 那 你如何介紹自己?)我說我是撞到人的車主。」、「(那你有 無說當時是誰開車嗎?)我好像有說是我先生。」、「(那你 有無說當時是誰開車嗎?)現在忘記了。」、「(該車登記車 主是誰?)我。」云云,核其就當時究有無向被害人家屬說明 駕車肇事之人係伊先生乙節,所證先後反覆不一,且證人己 ○○係被告妻子,關係親密,所證亦有事後附和、迴護被告 之虞,尚難遽信。況證人己○○事後縱有向被害人家屬表明 伊係肇事者妻子,亦無礙於被告已為之上揭肇事逃逸犯行之 認定。再者,被告兒子於98年5月2日縱有至醫院探視,而始 被害人家屬得悉被告為肇事者,唯被害人家屬早於98年5 月2 日上午即知庚○○非肇事者,庚○○於該日早上離開醫院後 亦前往被告住處表明不願繼續頂替,被害人家屬並於同日下 午3時許即向承辦警員吳禎哲表明庚○○非肇事者,業如前述 ,自亦難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4、證人吳禎哲於審理中雖另證稱:「...丙○○於5月3日到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