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祺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06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02月09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06月0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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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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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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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倍好有限公司 陳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8年6月30日 │317,240元 │AW0三九二五七│ │
│1 │勤 │桃園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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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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