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80號
TYDV,99,除,280,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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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72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郭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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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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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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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奇加日本料理店張永│合作金庫南崁分行 │98年11月30日 │34,860元 │HB0000000│ │
│1 │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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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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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