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羅彩鳳
徐一興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詩婷律師
被 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錚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5,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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