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兼被上訴人)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兼上訴人)
臻愛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上
訴人即原告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臻愛巴
黎社區管理委員會前亦已提出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3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
人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