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號
TYDV,99,訴,13,2010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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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臻愛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上
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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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