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5,05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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