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一四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 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姚惠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99年度繼字第144 號),為此聲 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帳款明細影本,已盡其 釋明之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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