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35號
TYDV,99,司聲,135,201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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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佳陞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 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 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規 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4832號 假扣押裁定,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2979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 幣(下同)239,000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以鈞院97年度 司執全字第2282號實施假扣押執行;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 滅,爰聲請准予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前開民事裁定、提 存書及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262號民事簡易判決各乙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於97 年度桃簡字第1262號民事簡易判決既獲全部勝訴判決,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 ,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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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陞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