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曾智群律師(即被繼承人高全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高全於民國94年8 月1 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3,800,000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高全 對聲請人負債2,859,00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被 繼承人高全已於98年2 月5 日死亡,由相對人依法受指定為 被繼承人高全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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