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銨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銨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
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出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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