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99年度,70號
TYDV,99,司司,70,201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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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銨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銨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
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出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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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銨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