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聲 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9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聲請人釋明是否為本件票 據權利人,該裁定已於99年5 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5 月31日僅補正載明係由受 款人龍騰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委託其辦理支票止付之委託書, 然未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 」為受款人,且未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又聲請狀中未表明正確聲請人(即票據權利人)為龍騰微波 科技有限公司,且未向本院具狀更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 之「代理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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