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70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聖渼有限公 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縣板橋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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