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058號
TYDV,99,司促,15058,20100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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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
債 權 人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信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丙○○、乙○○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違約金請求利率(即以週年利率
  百分之幾表示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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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信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