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債 權 人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信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違約金請求利率(即以週年利率 百分之幾表示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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