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900號
債 權 人 現代印染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
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三、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