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95號
TYDV,99,司,95,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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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施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趨勢網路軟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 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 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 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 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亦經公司法第113 條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趨勢網路軟體有限公司(下稱趨勢公司 )截至民國99年6 月11日止合計欠繳稅款新台幣3 萬1,702 元,因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聲請人誤繕為命令解散),其 唯一股東王桂淋已於97年9 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王維寬已 聲明限定繼承,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選派趨勢公司之清算人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趨勢公司業經主管機關以99年3 月31日經授中 字第0993404442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有相對人公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公司經廢止後即應 進行清算程序,且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自不待言。而相對 人公司之唯一股東王桂淋已於97年9 月20日死亡,惟其尚有 法定繼承人徐美香王維寬,其中王維寬已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家事庭准予限定繼承,此外查無其他拋棄繼承事件,有 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6 月15日板院輔家科春 信字第040285號函、繼承人系統表等影本為證。準此,依上 說明,本件自應以相對人趨勢公司之全體股東即被繼承人王 桂淋之繼承人徐美香王維寬互推一人為清算人,進行清算 之程序,而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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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趨勢網路軟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