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良晉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派乙○○(民國四十八年四月十八日出生)為良晉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良晉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 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 亦有明文 。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 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 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另有明文。且此 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113 條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良晉營造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 在案,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黃峰欽已於民國94年9 月26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則均已拋棄繼承。爰依公司法之規定 ,聲請 鈞院選派良晉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三、經查:良晉營造有限公司前於96年間經經濟部以96年12月20 日經授中字第09635362930 號函廢止登記,且該公司唯一股 東兼董事黃峰欽已於94年9 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則均 已拋棄繼承等事實,有良晉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本院94年10月18日桃院興家君94年度繼字第970 號黃峰 欽之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准予備查函影本1 份在卷可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繼字第970 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查核無誤。綜上,良晉營造有限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 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 其法人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 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考本院94 年度繼字第 970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之黃峰欽之全體繼承人之資料,審 酌黃峰欽之母黃根梅(24年2 月25日出生)年事已高,不適 宜擔任本件清算人,而乙○○(48年4 月18日出生,住台北 市○○區○○街131 巷2 弄30號5 樓)為黃峰欽之弟,雙方
為至親關係,且其又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規定不得選派 為清算人之情事,故本件認以選派乙○○擔任良晉營造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為妥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