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97號
TYDV,98,訴,1197,201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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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益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六、十七行關於「原告提起本件主觀預備訴之合併」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所為訴之追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6、17行均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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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