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65號
TYDV,98,訴,1165,201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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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6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72,22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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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宇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