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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76號
TYDV,98,執消債更,76,20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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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6號
債 務 人 黃淑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陳煥明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李若伶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羅詩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依前開條例第60條進行書 面表決,未獲債權人同意而未可決。
三、惟本院斟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新台幣 (下同)11萬817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受償總額76萬8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1 輛車號006-QDN 輕型機車及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 供換價之財產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機車行照影本(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8 號卷第18 至19頁)在卷可參,堪認屬實,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任職於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所提 出97 至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平均 每月所得為2 萬3127元【計算式:(250902+304142 】÷24=23127 ),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陳報每月收 入為2 萬2000元,顯未加計加班費等收入,是本件債 務人之更生方案應以每月2 萬3127元評估其還款能力 。
(三) 債務人每月收入2 萬3127元,扣除勞健保費用607 元 及清償金額8000元,所餘金額1 萬4520元,其中6000 元債務人主張為其扶養父母及罹有中度慢性精神病之 弟弟每月費用,經查:
1.債務人之父黃仁和:依本院職權查詢其96、97年稅務 電子閘門所示,其名下雖有公告現值45萬9727元之土 地19筆,惟其均為比例甚小之應有部分,且2年均無收 入,應認其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
2.債務人之母黃邱雪梅:依其96、97年稅務電子閘門所 示,96年利息所得2178元、97年利息所得2478元,其 利息顯有增加,事實上應有相當資力,無再受債務人 扶養之必要。
3.債務人之弟黃崇騎:罹有中度慢性精神病患者,此有 債務人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卷足憑,有受債務人 扶養之必要(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8 號卷第36頁)。 (四)綜上,債務人父親有3 名子女,扣除黃崇騎後,其扶 養義務人應為2 人,故黃仁和及黃崇騎之扶養費自應 由2 人共同負擔。又雖其母之扶養費不得列計,惟考 量更生方案中債務人及其扶養人口之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費用1 萬4520元,尚低於台灣省98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標準9829元及扶養費用每月6834元(以綜合所 得稅扶養人口之免稅額每名每年8 萬2000元,平均每 月每名為6834元計算)之標準1 萬6663元(計算式: 98 29 +6834×2 ÷2 =16663 ),顯未逾一般人之 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



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 且需扶養2 名家屬,並願勉力工作,降低生活支出,始能提 出每月還款80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 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之清 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 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另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由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是以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中關於貳之「更生清償分配表」欄內編號7 之債權人應為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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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