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吳明達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黃玉美
張春男
朱斌
朱賴秀美
龍昇明
黃永紘
邱麗玉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被 告 羅國政
2弄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6 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98年7 月9 日裁定命在該履行契約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前述事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