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17號
TYDM,99,訴,317,201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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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董子祺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戴銀生律師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游玉招律師
被   告 庚○○原名陳奇暘.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丙○○己○○乙○○辛○○丁○○、甲○○○○○ ○○○、庚○○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戊○○丙○○己○○乙○○辛○○丁○○、甲○○○○○ ○○○、庚○○因違反人口販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訊問後,認被告戊○○丙○○己○○乙○○辛○○丁○○、甲○○○○○ ○○○、庚○○涉嫌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ㄧ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於同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戊○○丙○○己○○乙○○辛○○丁○○、甲○○○○○ ○○○、庚○○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尚未詰問完畢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壬○○、子○○、癸○○尚未傳訊到庭作證,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黃立昌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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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