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債 權 人 林志錦即異念科技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之登記地址在高雄市苓雅區,有經濟部網站之公 司公示資料可稽,而債權人雖主張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金 門,惟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依首揭法條,於支付命 令事件並無適用。從而,因債務人之登記地址在高雄市苓雅 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 支付命令,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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