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051號
TYDM,99,聲,2051,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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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 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9年6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 6 月1 日法矯字第099902197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 了日期為99年9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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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