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54號
TYDM,99,簡,54,201006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普通侵占罪,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 證人曾乙○○證述在卷,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 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3 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 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著自民國99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